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试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6)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第四,在责任构成要件中,还有重要的一点,即过错责任的适用问题。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受害人要主张权利就必须举证证明侵害人具有过错。但如果适用物权请求权,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的情况下,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则不需要证明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是由其存在目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因此如果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则实际上加重了物权人的举证负担,这对于其权利的保护是不利的。

  第五,关于消灭时效的适用问题。侵权请求权一般是适用消灭时效的,而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在学界历来有争论。[16]本文认为,无论如何物权请求权不能一般的适用消灭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是由于各种连续性侵害行为而发生的,对这些侵害行为很难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另外,从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性质出发,也不应将其一概地适用消灭时效。如果将物权请求权作为侵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且不考虑时效起算点的特殊性,则对物权人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17]

  此外,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区别,例如物权请求权请求的标的物与物权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侵权请求权请求权的标的物却不同于受侵害权利的标的物。当然这些差别都是由二者在目的、性质上的不同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由于其发生原因、存在目的、独立性与否等方面与侵权的请求权存在重大的区别,所以应在理论上将其视为一种独立于债权的请求权,在立法技术上应将其从侵权请求权中抽出独立地加以规定,至于是将其规定在物权法中,还是规定在债权法中,尚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四、本文结论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向来众说纷纭,概括说来主要有“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准债权说”三种。本文先不就以上观点妄加评说,而试图从统一概念入手,从不同的概念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角度对物权请求权进行辨证分析,并结合物权请求权产生的背景和各国立法渊源,以试图澄清其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和性质。经过以上分析,本文得出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的结论:首先,物权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而生的请求权,其并非物权的直接效力,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性质不同,但其又依存于物权。其次,物权请求权属于债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无论在概念上、内容上还是在各自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征上,都具有同一性,物权请求权与现有债法体系内的其他债权请求权之间的区别并不能掩盖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的事实,只是在强调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技术性时,才有其独立的说明价值。最后,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认定关系到立法模式的选择。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虽然都属于债权,但二者从产生、目的、成立要件到法律后果都有本质的不同,不应将其混淆,因此应当在民法中分别规定。至于是将其规定在物权法中,还是规定在债权法中,尚待进一步研究探讨。

  注释:

    [1] 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2]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3]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67页。

  [4] 参见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德国民法典》中没有物权保护的一般规定,而只有关于“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的各种规定,同时在他物权中规定可以准用所有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基于以上规定,法学理论却可以抽象出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并且在法律实践中也获得承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