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令内容为标准区分
1、 对于土地之利用或建筑之限制。例如“都市计划法”第32—34条,“区域计划法”第15—17条,“平均地权条例”第53条,“农地重划条例”第9条等是。
2、所有权取得之限制。土地征收与禁止私有之物,例如“土地法”第14条以及前述“枪炮弹药刀械管理条例”等之违禁物,均属此例。[④]
现代社会对所有权限制之特点
一、对传统物权的绝对性理论进行反思。
由于传统物权法中认为所有权神圣,故而限制较少。从罗马法中和法国民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出,除了为了避免对私人利益的干涉而做出的较小限制外,别无其他限制。但是现代社会,物的威力已今非昔比,如不加以限制,(1)势必破坏环境,使人类居住空间日益恶化。因为我们在使用物的过程中会制造大量的污染,这都是农业社会中没有遇到的问题,但现代社会必须加以关注,因而限制在所难免。(2)势必使有限资源消耗殆尽。现代社会人口多而自然资源日寡,人类在法律形式创设之公司制度、在科学上发明之机器设备,莫不为转化、利用、加工、消耗物而设计。在此情形下,必然对所有权有所限制,以保护面临枯竭之资源。如保护野生动物、禁渔期设立,都是对所有权取得上的限制。
二、从只重利用到利用和涵养并重(如图所示)
现代社会对所有权取得必须加以限制,人类取得能力比农业社会大大加强,若不限制,有限资源势必消耗殆尽。如无主物之先占制度,显然在现代社会的适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
物权法重点的转移
定分止争——>物的利用——>利用涵养并重
且不说象藏羚羊、大熊猫这样的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就是青蛙也不能适用无主物之先占制度了。与此同时,国家设立了自然保护区以保护区域中生物;同时禁止采伐原始森林,以涵养水源,保护野生动物。这些限制都是农业社会所没有的。
三、从片面物权到全面物权
片面物权就是只讲对物之权利,而不讲对物之义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是法律的一条基本原则,不应违反这条原则。但是,物非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对物权的滥用加以对抗,在强大的人类面前,只能俯首帖耳、听天由命。这里笔者提出全面物权观念,就是说物权也要承担义务,即《魏玛宪法》提出的所有权要承担社会义务,但笔者要补充的是,所有权人还要承担对物的义务,即涵养、保护、不虐杀等义务。现代社会对此问题已有所重视。
四、从单方面限制到全方位限制
首先有取得的限制。比无主物之先占取得显然受到限制。野生动物应当严格加以保护。其次有占有限制。如枪支只能由特定主体持有。再其次有使用的限制,如风景区建筑物要符合规划要求。再次有收益的限制,如出租车要取得营运许可证才能营运。最后有处分的限制如垃圾分类管理,不能乱堆乱放。
正确认识对所有权限制
首先应当明确所有权神圣的观念。对所有权的限制并不是说它的性质就变成相对性了。不仅现在,即使是将来,只要所有权制度存在一天,所有权的绝对性这个固有特性将一直存在。我们鼓励所有权并且认为应当尊重、巩固所有权制度。但我们同时又应尽量避免绝对所有权给社会带来的不公正和负面影响。这些不公正和负面影响能够带来道德上的全面崩溃。对历史上相关的考察,对所有权限制早已有之,不是现在才出现的现象。我国在历史上即有“禁榷”制度,政府与民争利,实属可恶。虽然对所有权的限制是不可不为的事情,但是,一定要注意,不要失去其本来原则。在原因上肯定有其发展变化,传统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公平或者是为了方便生活起见,现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环保,文化的原因城市规划,社会治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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