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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内容提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它是研究、制定、适用物权法的出发点。由于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法仍然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仍需以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公示和公信为其基本原则,仍应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唯有如此,我国物权法才能对现实的财产交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关键词」物权法/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人们的日常用法中,物权法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都是广义的物权法,因此不仅民法物权编包括在内,其他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都属于物权法;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的物权编而言。本文所论述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就狭义的物权法展开的,但这些基本原则对于广义的物权法仍具有指导意义。

  物权法调整的是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较之民法的其他部分,它更为直接地反映着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物权法确认着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体现了分配的结果,并且也决定着消费的范围。所以,物权法对一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产问题从来就随着工业发展的不同阶段而成为这个或那个阶级的切身问题。”〔1〕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权法》,有关物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众多的法律之中,但我国立法机关已展开物权法的制定工作。这说明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中,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以确认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为其主要内容,其中“所有权乃对于物之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全面的支配;用益物权乃对于使用价值部分的支配,担保物权则对交换价值全部或一部之支配”〔2〕。可见,物权法所确认的是各种物权的对物的不同方面(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不同程度(全面的、部分的)的支配力。由于物权的这种对于财产的直接支配性质,与一般第三人直接发生利害关系。所以物权法不同于债权法,它在调整方法、体系结构等诸方面均具有自己的独特性。而这些独特性又是建立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上的。

  所谓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但是,从各国民法的物权法立法例来看,并未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因此一般所说的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均为民法学者根据物权原则和物权法规则所作的抽象概括。也正是基于此,学者间关于物权法应有的基本原则的见解并不是一致的。但是,从物权法的内容体系的特点来看,由物权法调整的财产支配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物权法是以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效力优先、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公示及公信原则为其体系结构之支柱。〔3〕无论在何种社会条件下制定的物权法,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些基本原则之上并体现着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因为物权法是否要采取这些原则,“纯属法律技术的考虑”〔4〕,与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并没有关系。我国民法物权法的发展,也应当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反映物权法这些基本原则的意旨,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确定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并对现实的财产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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