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业改革的正确性评析
新的农业政策实行以来,城市(镇)里出现了“民工荒”的问题,农村出现了“争地种”的现象,结果是农民收入普遍增加,农业经济的增长率由连续几年的下降转为上升。从这种直接的后果看,农业改革的正确性是勿庸置疑的。其实,农业改革的积极作用和深远意义远不止这些。
(1)摆正了农业在国民经济大格局中的位置。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提供了物质资料来源。在三次产业中,农业属于弱势产业,具有高成本、低产出、周期长的特征。因此,我们不应该指望农业能发挥很强的经济效益,希望其能为国民经济的增长作出主要贡献。但由于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十分重要,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三农问题”突出的国家,农业的重要性尤其明显,所以国家应该扶持农业。在土地承包经营曾经旺盛的阶段,政府的产业政策存在明显的工农业剪刀差,财政收入的增加靠从农业中抽取,然后填补工业资金的不足,这样无形之中拉大了城乡差距。现在开始扶持农业,消除农民承担的公法上的义务,给予农民财政补贴,无疑是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
(2)反映了物权重心从归属到利用的转移。采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在合同中明显处于劣势,发包方手中拥有强大的“权力”,明显处于优势,因为发包方事实上行使的是所有权主体的权利。而把土地作为农民社会保障的资料时,户口登记地在乡村的居民都有资格申请农业用地,基层政府不再像“所有者”那要可以任意作出决定,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政府所关心的应是农业市场行情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农民为了自己收益的最大化必然会充分利用土地,尽可能地发挥其经济价值。当然,农民如果依法转让或放弃自己的生活保障资料,政府也不需干预,因为这是法律赋予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3)体现了农业用地功能的转变。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得农村改革取得了明显效果,农民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但是,当工农业剪刀差日益明显的时候,农业用地的经济功能就该退位了。否则,社会的发展就会严重失衡,无法保证可持续发展。我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要解决农民问题,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在目前我国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限的社会保障不可能普及农民,而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也只有土地才能作为农民享有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新的农业政策的实行,将农业用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提到首位,有助于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的结构,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4)增强了我国农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根据WTO中《农业协议》的规定,对农产品价格与贸易市场的国内支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黄色补贴和绿色补贴。黄色补贴属于非正常补贴,范围包括价格支持、面积补贴、投入补贴等。绿色补贴主要指政府为农业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包括病虫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等。[8]目前,美国对农产品的直接补贴政策包括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土地休耕保护计划、农业灾害补贴等。欧盟对农产品的直接补贴政策包括按种植面积补贴、休耕补贴、环境保护补贴等。此外,日本也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我国实行新的农业政策后,农民可以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尽管我国的农业补贴措施少、支出小,但与过去相比,还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近年来,农产品的出口总额明显增加,农民的收入明显提高就是例证。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今后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民的补贴力度。
三、物权法中应当规定新型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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