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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视角中的三大问题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内容提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名称的存废问题,学术界争议已久。但正在制订中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农村土地承包的提法已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所接受,如采用使用权的概念容易引起农民的误解”为理由,继续保留了该名称作为物权化后农民土地的名称。文章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一项有关物权的单行法,它不仅要赋予农民具有完全物权意义的土地权利,同时在我国统一《物权法》出台之前,它还必须考虑其与日后颁布的《物权法》的衔接问题。基于此,文章以物权法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别提出了留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存在的三大问题,并就如何确定农民土地权利的名称,提出了独立构想。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名称,物权体系创建,农地权

  从1999年1月起,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即已着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研究与起草工作,至2001年6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草案”制定的情况看,“草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方式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即对原来以家庭为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施以“物权保护”。但在该项权利的名称上却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名称,而未能实现与之相适应的突破,从而留下了一些缺憾。我们认为,从物权法视角看,作为物权的单项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制定,不仅要赋予农民具有完全物权意义的土地权利,维护农村的长期稳定,而且还要通过农民土地权利的创新,促进立法界完成中国物权体系的创建工作。因此,如果《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争议已久的名称问题仍然采取搁置的态度,不仅难以克服债权化名称给实践带来的混乱,而且还将妨碍其与日后制定的物权法的顺利衔接,从而妨碍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体系的创建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之所以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农民土地物权的名称,其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的提法已为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接受,如采用使用权的概念容易引起农民的误解”。对此,也有学者认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已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已为广大农民和各级政府所接受,如果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将导致农民心理的不稳定,甚至使农村社会发生动荡。”表面上看,这些观点不无道理,因为它符合了“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判断规则。诚然,从实践角度看,如果因为土地权利名称的变更给农民的心理乃至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其危害性显然大于学术上和立法上出现的问题。但是问题在于,农民的心理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果真因为一项权利名称(并非权利内容)的变更而出现波动吗?我们认为,这种担心纯属多余,相反,我们从另一角度倒是看到了不改变土地权利名称所存在的实践、理论与立法方面的三大问题:

  一、实践层面:修改了土地权利名称是否会引发农民心理波动乃至农村社会动荡?

  对这一问题的担心实际上隐含着两个假设:其一,如果我们修改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名称,就会被农民误认为“土地政策变了”;其二,把农民担心“土地政策变了”的原因归结于土地权利名称的变动。然而,许多理论与实证研究都表明,上述的两个假设不过是假设而已,它并没有找到问题的实质。实际上,就目前实行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而言,客观地说,它的确表明我们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变化。因为单就“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而言,它至少体现出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土地承包期比原来有了很大幅度的延长;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等措施,土地权利的性质从债权转向了物权。因此,就此而言,可以大胆地断言我国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变化,而且是根本性的变化。实际上,虽然经过20多年的不断改革,农民已从对土地的无限依赖过渡到部分地区农民开始弃农从商,但多数地区的农民仍然视土地为其主要生产资料和主要生活来源,甚至视其为“命根子”。在这种情况下,哪怕土地政策的些许变动,都有可能牵动亿万农民的心。有了这一现实背景,上述的担心也就不足为奇了。但是,这次土地权利性质的根本性转变(指物权化改革)为什么没有导致农民心理波动乃至农村社会的动荡呢?根本原因在于,土地权利的性质发生了对农民有益的变化。因为在土地物权化后,农民不仅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和产品处置权,而且还可以依法将土地权利用于自由流转,并可以用于继承。这就使农民获得了具有真正物权意义的土地权利。依此,我们至少可以得出如下两个结论:其一,引发农民心理波动的因素只可能是土地权利的性质和内容,而不可能是土地权利的名称;其二,在土地权利的性质发生了有益于农民的变化后,更不会有人因为土地权利名称的变动而感到不安甚至因此引发农村社会的动荡。更何况土地权利的名称也是朝着与其性质相适应并有利于其实施的方面转变呢!因此可见,在土地权利的性质发生了有益于农民的变化之后,不失时机地修正与其性质不相适应的名称,不仅不会给农民的心理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带来消极影响,反而会进一步增强农民的信心,促进党的农村政策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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