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这种“无因”对于合同当事人毕竟是不利的(这种“无因”实际上是以暂时牺牲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交易秩序与安全),因此不当得利制度担负起修正无因性原则的使命。修正但并非否定,修正意味着被修正的对象所具有的价值远远大于其所具有的缺陷(如所有权绝对的社会化),而否定则意味着被否定的对象其缺陷远远大于其所具有的价值。既然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某些缺陷能够而且在事实上已较好地被不当得利制度所弥补,我们为什么还要仅仅因为其有缺陷需要弥补而否定它呢?
四、我国应该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综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物权行为理论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物权独立意思的发现使得法律关系理论最终趋于完善;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为现代物权法建立物权变动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是唯一能够最终科学支持物权公示原则的理论;物权法之外的处分权力的行为也必须借助于物权行为理论予以说明;物权行为理论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公正。我国从清末开始引进近代大陆法系时,在1929年制定的旧民法典即采纳了这一理论。这次台湾修订民法典的过程中,学者拟订的建议稿中不但重申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无因性原则,而且以更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了无因性原则。我国现行民法并未采此理论,而是规定了债权主义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变动的模式。在2004年10月的《物权法(草案)》(委员长会议审议稿)中仍未采纳物权行为变动模式。但在学者拟订的《中国物权法建议稿》中,既采纳了区分原则,也采纳了公示原则。在物权变动部分,对不动产采纳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作用”原则,并提出了“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取得的不动产物权,不受任何人追夺”的立法建议。物权行为理论在建议稿中基本被采纳,可以预见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接受会越来越彻底。
主要参考文献:
[1]孙宪忠 《中国物权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4。
[2]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
[3]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4]苏永钦 《民法物权争议问题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4。
[5]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6]梁慧星 《民法总论(第二版)》 法律出版社 2001。
[7]梁慧星 《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3。
[8]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六卷 法律出版社 1997。
[9]周林彬 《物权法新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王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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