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四、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

  (一)关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学说及分析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众说纷纭,由来已久,近几年来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我国学者又有一些新的观点。这里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诸学说的分析,目的在于论证物权请求权可以转变为侵权责任形式。物权请求权体系首创于《德国民法典》,该法典第985条规定:“所有人可以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第 1065条规定:“用益权人的权利受侵害时,用益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第1227条规定:“质权人的权利受侵害的,质权权人的请求权,准用关于由所有权产生的请求权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被以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其他方式的侵害的,所有权人可以向妨害人请求除去妨害。所有权有继续受妨害之虞的,所有人可以提起停止妨害之诉。”这条规定对他物权亦得准用(对地役权、用益权和质权受侵害的,有明文规定)。这就是《德国民法典》的物权请求权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权请求权,更没有规定其他绝对权的请求权,而是规定了多种民事责任形式。未来我国民法典是否可以不设物权请求权和其他绝对权请求权,而基于《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建立侵权责任体系呢?笔者持肯定态度。为此首先需要分析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其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据笔者掌握的资料有12种学说:1、附属权利说:德国民法物权理论的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不是独立的权利。[78]2、纯粹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即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排除侵害)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故为纯粹之债权。3、物权的作用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物权之作用(效用),并非独立之权利。4、准债权的特殊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一种准债权之特殊请求权。或谓物上请求权系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就此而言,与债权相类似,但此项请求权系从属于物权,其发生、移转、消灭均从属于物权,故亦非纯债权,仅能谓系可准用债权规定之权利,故又称为准债权说。5、非纯粹债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对人之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故非物权本身,盖物权之内容在乎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然其命运与物权同,与物权存续期间内不断滋生,故不罹于消灭时效。惟虽系对人之请求权,但于破产之情形,却有异于普通债权之强力地位(如有取回权,别除权),强烈表现其系自物权派生之特色,故非纯粹之债权。6、物权效力所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乃物权效力上所生之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物权如有移转,此请求权当然随同移转。7、物权派生之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由物权所派生,而经常依存于物权之另一种权利。8、所有权动的现象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观念的、绝对的近代所有权,对于特定人主张的一种动的现象形态而已。物权的请求权之须于此种意义下了解,与法国民法上所称物的诉权,其理相同。因而将此单纯的解为物权之效力,或解为债权之一种,或解为物权、债权外之别种权利,均属对此种请求权性质上之误解。9、独立的请求权说:认为物上请求权系因特定人侵害物权而生,故非物权本身,而系独立之请求权。然其因系自物权而生,故与物权同其命运,此与债权之完全独立亦属有异,自亦非债权。[79]10、物权权能说:有学者在论述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时讲到所有权具有对物、对人的九大权能: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5、保存、6、改良(以上6 种为对物权能)、7、所有物返还请求权、8、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9、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上3种为对人权能)。所有权具有以上九大权能,所有人对其所有权之行使始能得心应手,圆满无缺。[80]此说是讲所有权的权能,但有学者参照此说,论证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故笔者称为物权权能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抽象存在,一旦具体化,自应认为具有独立的请求权之性质。11、独立的债权说。该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但它是独立于债权的请求权,并指出物权请求权独立于债权的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行使物权请求权不问侵害人有无过错;二是物权请求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三是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81]此说主张物权请求权的权的性质是债权,又认为物权请求权必须从债权请求权独立出来,对此笔者称之为独立的债权说。12、原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认为“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侵权请求权。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做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82]并认为“原权请求权对保护民事权利的意义重大。可以说,它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弥补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缺憾和不足,因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系统更为完善和完备。”[83]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