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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虽然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但随着立法观念的转变,时效取得终将为大家接受,为了实现立法的前瞻性,有必要确立间接占有制度与之配套。

    (二)间接占有制度于观念交付的衔接

    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而言,是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一般在动产占有和不动产占有均可以适用。在草案中31、32、33条分别规定了动产交付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观念交付的形态。在这三种形态之中只有在简易交付中,现实占有人已经占有物件或者拥有权利,一般不产生间接占有的情形。而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则存在间接占有的情形,出现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相分离的情形。融资租赁、让与担保、请求权让与等均是适例。观念交付是交易观念化的必然结果,它们迎合了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价值构造,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迅捷和简洁,促进了物与权利的流转畅达。因为观念交付中大量间接占有事实的存在,我们从观念交付制度中必然可以推导出间接占有的存在空间,但是恰恰在草案中却没有加以规定。从国外立法经验上看,观念交付和间接占有往往是配合使用,《德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规定了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并且相应地规定了间接占有制度。草案的这种立法缺陷首先会使观念交付因为找不到配套的制度支持而等不到良好的制度支持,难免减低它的使用效率,也使占有制度的价值得不到最大体现;其次,因为观念交付相对与传统的现实交付来说,对交易信赖度要求更高,并且缺乏公信力或者公信力较弱,在让与过程中如果仅依靠所有权制度来加以救济,并不能十分有效地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因此使与间接占有配合使用,一方面鉴于占有可以强化本权的功能,除可依本权得到保护外,还可以利用占有保护与强化本权的功能对受让人权利及地位予以保障,以提高保护水平和维护交易安全,树立交易信心。

    (三)间接占有制度的保护功能

    物权法草案296条规定了占有被侵害是适用的三种救济权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占有妨害请求权、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草案现有的制度建构下,不承认间接占有,而现实中又存在大量的间接占有的事实,草案将这些事实都认定为所有权和占有相分离的情形,因此,也将这些事实纳入到所有权保护的范围之中。诚然,在当间接占有人为动产所有权人的时候,在遭到直接占有人侵害时,他可以依据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回复对物的完满支配。但是在其他情形下,间接占有人就无法得、到类似周全的保障了,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当间接占有人非所有人,而受到直接占有人的侵害时。间接占有的设立并不都是基于所有权而产生,间接占有可以转让,并形成多层次的间接占有。如房屋的所有人将房屋出租,而后承租人有将其转租,这样相对于房屋的实际租用者来说,房屋所有人和转租人都是间接占有人,都凭借一定的媒介关系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当直接占有人侵占非所有人的间接占有人的间接占有时,现有制度如何对其加以有效的救济?

    第二、当间接占有人为所有权人,且其间接占有为第三人所侵害时。第三人对的侵害,不仅是侵犯直接占有人的直接占有,同时也构成对间接占有的侵害。在这种情形下,直接占有固然可以依照占有制度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要求其赔偿损失。但是当直接占有人无法或是不愿向第三人请求占有保护时,其间接占有如何有效得到保护?

    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一般不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原因在于,一方面其不直接占有物件或者权利,行使起来殊为不便;另一方面,间接占有人遽然介入,有可能侵害直接占有人与第三人的转让、用益等正常法律关系,有违社会秩序的和平与稳定[7].在不承认间接占有制度的情形下,间接占有人更不可能采取是私力救济的手段。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间接占有人不能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又无法依靠占有制度进行私力救济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只能依照侵权制度来弥补起损失,不难想象,若是去掉了间接占有人为物之所有者的前提,则在占有人侵害或者第三人侵害占有物时,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将聊胜于无,这对保护大量存在的间接占有何其不利!在第二中情况中,间接占有人无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介入到事件中去,而只能要求直接占有人让渡权利,或者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去向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这两种救济手段均无法达到物权保护的应有功效。占有制度的设立本来就是为了不去考虑占有背后的权利,而可以直接以占有的事实来主张权利,正是由于间接占有制度的缺失,使占有制度的这种独特价值无法充分体现!间接占有保护制度设立的最大好处是赋予间接占有人直接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向侵害其占有的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及给予那些大量存在的非所有人的间接占有,这种优点是其它制度所无法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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