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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物权法:制定民法典的关键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我国民法的制定走法典化道路的基本构想已经得到多方认同。1998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名专家学者组成民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在第一次会议上曾经预定了完善中国民法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第二步是起草物权法,实现财产规则的统一完善;最后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中国民法典。现在第一步计划已经顺利实现,合同法已于1999年颁布实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方研讨、论证,几易其稿,渐成规模。从民法构成上来说,物权法草案其实就是民法草案的第二部分,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5个部分。

  ■应当采取“物权”还是“所有权”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于民法中的财产关系,民法典应当采取“物权”还是“所有权”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认为,物权仅仅以有体物为中心,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已不能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应当以涵盖有体物和无体物的“财产权”概念代替“物权”的概念,民法典应制定财产权法而不是物权法。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财产权的概念过于宽泛,不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能区分有体物和无体物。对于二者只能采取不同的法律规则来调整。针对有形财产的调整主要通过物权法来实现,针对无形财产主要通过知识产权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加以调整。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了“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试图以其代替“物权”概念,但这一概括不能区分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不能确立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独特保护方法。

  ■民法典是否需要设立财产权总则

  有学者认为,应当在民法典“总则”外设立独立的“财产权总则”,将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抽象出来,以统领物权、债权、无形财产以及其他民事财产权利形式,以扩大民法典的适用范围,为民商合一提供体例上的基础。

  但有学者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其理由是:财产权所要达到的统领各类单行法中财产权的目的,可以通过适当充实民法典总则中的内容来实现。民法中很多财产权利,如继承权、知识产权等也包括了人身权的内容,设立财产权总则在立法技术上有很大难度,即使考虑到财产权总则的另一目的在于沟通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整合民法体系,但商法所涉及的财产规则,实际上是以物权和债权规则作为基础的。财产形式总是处于不断变动之中,设立财产权总则是不现实的。

  ■是否应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有学者认为,物权的精髓在于“物权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这与合同法、债法不同。合同法的原则是合同自由。我国物权法必须实行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直接反映社会所有制关系,对社会经济影响重大,故不能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物权,物权类型化(法定化),可以确定行为标准,维护第三人的利益,确保交易的安全与迅速。但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定主义只是对所有权的权能、担保物权等物权权能进行概括性规定,并非绝对排斥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和公示设定物权、对物权进行变动。

  但也有学者对物权法定原则提出质疑,认为物权内容、种类、效力的法定化,使物权不能充分贯彻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将限制物权的发展,限制交易的自由,使物权变成封闭的、僵化的、保守的体系,甚至会和社会经济生活严重脱节。

  ■物权体系应当如何构建

  有学者认为,物权具有对世性(物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财产上,既存在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而债权具有对人性(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这就决定了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应当根据物权的对世性考虑物权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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