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理论分析(4)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四)为建立一整套解决物权冲突规则奠定基础
要确立一整套解决物权冲突的规则。物权的重心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主要是土地上的物权,因土地在法律上被区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可成为权利的客体,故土地上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而是一组物权,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它们是物权法规制的重心。我国物权立法应配置这组权利群,协调好权利之间的效力冲突。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动的核心和生效要件,由司法行政机关这一“公正的第三方”登记,就使物权冲突的参与者和裁量者都处于平等、公正的地位,为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一整套解决物权冲突规则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应将司法行政机关确立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这不仅是物权法里的要求,更是我国不动产业发展实际的要求。
中国公证员协会·孙艳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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