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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3)
www.110.com 2010-07-16 17:00

  7 . 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的上述义务称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即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保证。

  经营者在商品推销中常使用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推销方式, 经营者在广告、实物样品和产品说明中, 不能夸大宣传、自吹自擂, 任何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宣传方式, 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索赔。经营者不能履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保证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 对商品或服务承担“三包”义务和其他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 不得故意拖议延或者无理拒绝。

  国家对商品“三包”的规定, 主要指家用电器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商品“三包‘协议或者对提供服务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和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 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责任, 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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