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者 > 消费者权利 >
浅谈消费行为中消费者权利的实现(2)
www.110.com 2010-07-16 16:35

  大家可能还记得,前几年邮电部门规定安装新电路电话的用户只能购买其服务公司的电话,没有该公司的发票不给派工安装。理由是电话频率不同,别处买的电话入网后会造成重大事故。这是典型的政府垄断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和强卖行为。但由于邮电行业属特殊管理行业,技术性强,使消费者在被剥夺选择权时,维护自身权益有相当的难度。所以说,消费过程中,自主选择的问题不仅存在于日常的消费活动中,同时大量存在于由政府垄断的供电、供水、邮电、液化汽供应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中,如何有效监督这些行为,是我们消协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课题。

  公平交易权,首要的是平等自愿。往往在日常消费行为中也是很难保障的,自主选择之后才谈得上公平交易。以上两案例也同属不公平交易的范畴。

  赔偿权,在日常消费行为中也是一个很难保障与争取实现的权利。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消费者都是购买到劣质商品后,低声下气的找熟人托关系,请经营者予以退赔。例:我们处理的一起皮鞋投诉。50元一双鞋,穿了两天后即损坏。经消协调解,以40元退款结案。消费者感到减少了损失,反而十分满意。

  实质上,这样的调解距《消法》规定的权利相距甚远。本应该原价退鞋,另外还要加上消费者误工费、车费等。由此可见,消费者是处在多么弱势的地位,更说明了消协维权工作的艰难与任重道远。

  为了改变现状,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社团就是一项非常重要和必须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此项权利的规定,也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从法律上看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双方的经济地位并不平等。首先消费者个人面对有组织的经营者,相对处于弱者地位。再者,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的增大,消费者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成立社会团体,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势在必行。

  消协工作量大面广,消费行为中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在于消费者消费意识的成熟;更在于消协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和对于社会新商品、新科技的了解。所以,作为一名消协工作人员不仅要妥善处理每件投诉,而且要善于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政府提供情况,反馈信息,真正起到联系群众和政府的桥梁作用。更好的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使消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为群众办实事的一个窗口。

  (陕西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