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犯罪类型 > 计算机犯罪 >
台湾地区电脑犯罪立法评析(2)
www.110.com 2010-07-14 10:41

    二、电脑犯罪与刑法

    本次“零星”修正之重点,在于增修所谓电脑犯罪之条文,对于日新月异之科技产品,利用电脑所产生的新型犯罪,赋予明确的法律规范,展现了刑法与时俱进的新精神,对于建构资讯化社会所需的法制环境,也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所谓电脑犯罪,在学术研究上,并无一定之定义,目前大都采用广义的解释,即“凡犯罪行为系透过电脑之使用或对电脑本身所造成之损害皆属之”(Computer crime is defined as broad a way as possible,and includes all crime perpetrated through the use o

    ff computer and all crime where damage is done to computers)。也有学者认为,电脑犯

    罪系指“与电脑有关的犯罪行为”(computer related crime)[1];或指,凡犯罪行为与电子资料处理有关的现象即是“电脑犯罪”,惟因电脑犯罪的过程中,电脑所扮演的角色可能仅是犯罪工具,受害者或者是证物。因此,亦有学者主张电脑犯罪应是“任何在犯罪、调查或起诉过程中,必须具备特别电脑技术知识的不法行为”。

    虽然多数学者均已采用“电脑犯罪”一词,以定其在电脑领域中所发生之犯罪型态,但是迄今仍有不少学者,认为应以“电脑滥用”(computer abuse)一词代之。惟此学者系自保护资讯科学之观点,认为,假如使用“电脑犯罪”一词,无异系对电脑的一种歧视,且易使吾人

    对电脑产生错误的观念,或对电脑的使用产生排斥与疑惧,进而影响电脑之正常使用与进展[2]。

    按电脑犯罪固属电脑滥用所衍生的犯罪行为,但是因电脑滥用之行为尚可能包含一些非属犯罪之不法行为,如非法刺探或泄漏电脑资料,而侵害个人隐私权或人格权等,然而,在台湾现有刑事法律中,因秉持罪刑法定主义之结果,使大多数的电脑犯罪或电脑滥用行为,很难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予以全部包括规范,即在打击以电脑为犯罪工具之新的犯罪类型出现法律适用的漏洞。

    三、电脑犯罪立法内容

    本次修正刑法增列电脑犯罪的内容如下:

    (一)增列图书、照像、录音、录影或电磁纪录以文书论的规定,并将准文准扩及于刑法各章有关一般文书的规定。同时增列有关“电磁纪录”的意义界定。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