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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
www.110.com 2010-07-14 10:53

 [摘要]  近年来,针对青少年犯罪日趋恶化问题,澳大利亚颁布了新法律和出台了新举措,对青少年刑事司法进行了颇有成效的改革,如“两会”制度的确立,极具人道主义的青少年罪犯改造措施等。将澳青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新情况与我国实践进行比较,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具有“简易化”、“交易化”、“轻刑化”、“社会化”四个特色。

  [关键词]  少年刑事司法;比较;澳大利亚特色

  针对愈演愈烈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澳大利亚于1997年颁布了《少年罪犯法》并根据该法案组建了青少年犯罪协商会;1998年开始推行年青罪犯条例;2000 年试验性运作青少年毒品法庭。本文拟对上述主要内容作一介绍,并将其与我国司法实践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少年[1]刑事司法改革提供借鉴。

  一、控诉、辩护、审判

  (一)、控诉

  在澳大利亚,侦查权主要由警察行使,权由检察院(公共检察办公室)或检控署[2]行使,这二者共同完成未成年人犯罪控诉职能。这和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实践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不同的是澳大利亚检察院可以对侦查活动提供法律建议和其他协助。另外,在具体运作上,中澳两国少年刑事司法存在以下重大区别。

  1、沉默权问题

  澳大利亚与其它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一样,十分强调口供的自愿法则,凡是违反该法则的口供都不能被采用。因此,当警察讯问未成年人时,应当告知其 “有权保持沉默”。但未成年人行使沉默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当他们被拘捕之后,应该告诉警方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否则,他们不能获得保释。是否回答更多的问题,由他们自己决定,或者向律师求助,由律师向他们建议回答警察问题是否对他们有利。另外,坦白可以作为证据适用,但必须用录像机录下来,以证明是被告人自愿的陈述,对坦白的被告人可以减去30%的刑期。

  而在我国,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坦白虽然也是一种“从宽”的情节,但是宽到什么程度却没有具体规定。

  2、讯问时是否需要家长在场

  澳大利亚儿童法庭就警察如何在一宗法庭案件中利用未成年人的口供有特别的规定。假如未成年人在回答警察问题时,其家长不在场,通常未成年人的口供不会作为指控犯罪的呈堂证据。相反,假如家长在场,则口供通常能作为呈堂的证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虽然也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其到场与否对口供的采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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