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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5)
www.110.com 2010-07-14 10:53

  2、“两会”[4]

  首先是少年犯司法审判会。它由一名召集人组织,而该名召集人必须是少年犯司法部门的雇员。其案件来自于儿童法庭、公诉人、警察的移交。只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承认犯罪时,他们才可以出席审判会。该未成年人亦必须同意出席审判会。所有出席审判会的人士会协力为未成年人定出一个“改过自新计划”。“改过自新计划”可能包括作不受薪的社区工作或获得帮助,例如戒毒。有关“改过自新计划”的订定,是没有什么限制的,但其惩罚性程度不能较裁判司的裁决还要重。假如该未成年人不履行审判会所决定的计划,他就会被送上法庭。在法庭上,法官可以完全不理会审判会的决定,给他判刑。另外,假如罪案涉及受害者,该名受害者亦可以出席审判会。该未成年人要向受害者道歉,或者就损毁的物品作出赔偿。

  其次是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协商会由警察、犯罪及其家长、亲友、法律顾问、被害人及其亲友参加,由召集人主持进行。该会属政府部门,其主任和下属办事机构的主任均属公务员;每次会议的召集人系政府临时聘请的在社区有一定威望的高尚人士担任,新南威尔士州有450名这样的召集人。他们一般都来自犯罪青少年所在的社区,熟悉罪犯生活的社区情况和其家庭情况,知道如何帮助该名青少年罪犯改正错误,并能够较实际地制定出帮教计划。召集人都是自愿担任的,一般要经过协商会负责人的面试,主持会议之前还要经过2-3天的培训,以熟悉有关的程序规则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协商会的开会程序是:A、办案的警察将有关该名青少年犯罪的证据材料和申请召开协商会的意见书,呈交给州政府的青少年犯罪协商会;B、协商会主任经审阅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最迟不超过21天时间内,交给一名召集人;C、开会前,召集人必须会见被告人,并告诉其有关权利和注意事项;D、开会时,被害人及其家属先陈述,接着其他与会人员陈述,进行帮教,最后由被告人和家长表态;E、召集人主持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并交给警察执行。协议内容一般为:a、青少年犯具结保证今后不再犯罪;b、已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c、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上所用采取的帮教措施,如不再逃学、戒酒、戒毒,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害人无偿地作某些力所能及的事,以作经济补偿。若达不成协议的,则由警察将该罪犯送交法院审判。据统计,经过该会帮教后的青少年罪犯,80%的人不再重新犯罪,故现在的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法庭只审理重罪犯和再犯者。新南威尔士州政府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在1997- 1998年度召开协商会500次;1999-2000年度召开1500次。三年来,共有4300名青少年罪犯通过该会解决罪责。此举因使犯罪的青少年可以在不离开他们家庭、学校和社区的环境下,以改正罪错,重新做人而深得社会各界人士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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