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1.殖民地时期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产生
澳大利亚是继新西兰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建立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联邦成立之初,还没有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当时只有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建立了一些不完善的养老金制度。这一制度的产生渊源于殖民地时期的慈善救济制度。
1800 年,新南威尔士州建立了第一个女孤儿学校。该学校由英国统治者发起创立的,同时还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出资,依靠公共基金对该学校进行管理。后来,各殖民地要求建立相应的福利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会得到政府的资助。其中最古老的机构是1813年成立的新南威尔士州慈善协会。它是人们自发组织起来的最重要的慈善机构,起初,主要向人们提供衣、食等方面的救济。1821 年悉尼救济避难所成立之后提供的救济也日益增多。
1855 年,随着“淘金热”所导致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建立,新南威尔士州政府感到有必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支持慈善救济事业。其直接结果是1862年政府决定限制慈善机构的室内救济活动,并将救济对象转向年老体弱者。根据新的规定,原在悉尼避难所的年老体弱者被转移到各地避难所,由各地政府统一管理。各救济机构的室外救济仍然不变。
19 世纪60 年代,新南威尔士州慈善团体的救济对象主要有三种:穷困体弱者、孤儿和特殊群体,如穷困的老年人、产妇及寡妇等。特殊病人和失业人员不属于救济对象。失业救济机构也没有建立,因为当时在一些人看来,造成失业的原因是由于个人的惰性,即不愿意工作造成的。政府当局也认为无必要采取临时措施来缓解失业现象。直到19 世纪90 年代随着经济的长期萧条,政府才开始关注失业问题。1898 年新南威尔士从新西兰引进了一套社会救济方案,这一方案的实施标志着政府救济措施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反映政府在认识贫困的根源及其职责等方面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2.独立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901 年1 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障措施及法律规范。1908 年,联邦政府颁布了第一个法律文件——《残疾抚恤金和养老金条例》,并于1909 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养老金制度。这是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第一项社会福利保障措施。1910年和1912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又开始实施残疾抚恤金和产妇津贴。这些福利金,当时都是由政府来支付的。此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福利保障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从1909年实行养老金制到1945年立法实行特别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联邦政府共推出10 项社会福利保障措施。其中,二战前有3 项,二战期间有7 项,包括1942 年的寡妇抚恤金,1943 年的丧葬补贴,1945 年的疾病救济金、失业救济金和特别救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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