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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劳资关系问题
www.110.com 2010-08-05 15:44

  澳联邦劳资关系部和州劳资关系部主要负责调整劳资关系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法律规定的工资和工作条件;管理企业劳动集体协议;劳资关系监察工作及受理劳资方面的投诉等。澳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有比较健全的法律。澳的法律包括联邦和州的法律。这两种法律适用范围是,大约在就业人口中对半开,有50%的人适用联邦的法律,有50%人适用州法律。从近几年的发展看,适用联邦法律的人数在增加。过去联邦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立法较多,现逐渐扩展到就业、工资、工时等方面,因为联邦有权批准国际公约,经批准的公约在全国实施。国际公约对工人的就业、工资、工时、限制雇主随意解雇工人等方面都作了规定。联邦制定的劳动法律还包括处理劳动争议程序方面的内容。在调整劳资关系方面,集体协议和劳动合同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联邦比较注重企业雇主与工会通过集体谈判达成的集体协议。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州考虑到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的协议不能充分反映工人的要求,主张把工会与雇主签订的集体协议与工人与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同等对待。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规定,雇主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与雇主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协议有同等的效力,因为劳工法律对工人的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规定得比较具体,工人完全有可能自己直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还规定,工人就劳动条件等方面与雇主谈判时,如果工会没参加,企业要将谈判的内容通知工会。

  澳很重视解决劳资纠纷。联邦有三个平行的机构,即劳资关系部、劳资关系仲裁委员会、劳资关系法院,分别负责解决劳资纠纷。劳资关系部的部长兼管劳资关系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澳劳资关系部负责劳工监察工作。澳劳工监察分为两部分,即劳资关系的监察(简称劳工监察)和工厂监察(职业安全方面的监察)。关于劳工监察工作问题,在联邦和州的劳资关系部内都设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管理。联邦劳资关系部下设劳工监察司,该司有工作人员185人,其中在司内工作的30人(主要负责政策研究、培训工作、监察员管理、监察案件处理、计算机中心管理),派出在各州、各大城市办公室工作的有155人。这185人中有100人是专职监察员。新南威尔士州劳资关系、就业与培训部有工作人员500人,负责劳资关系、就业、培训、证书管理、移民、妇女事务等项工作,其中负责劳动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有100多人,另外还配有专职监察人员62人(新州就业人员约有60万人)。劳工监察工作的目的是要确保劳动法律的执行。劳工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宣传劳动法律,使雇主和工人都知道法律的内容,促使他们自觉地去履行。劳动监察员经常对雇主和工人进行劳资关系法律方面的教育,还经常对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二是负责劳工法规的法律咨询,1993年联邦劳工监察机构接到225000个电话咨询(这大约占全国电话咨询的三分之二)。劳工监察机构提供的关于集体协议方面的咨询,对促进劳资双方达成集体协议起了积极的作用。三是负责受理工人关于雇主违反劳工法规的投诉,并组织查处工作。1993年联邦劳工监察机构接到投诉4000多个,主要内容是企业欠发工资、超时加班、没有给休假。对投诉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劳工监察员给雇主打电话了解情况,并责成雇主补偿了500万元。对不补偿工人损失的进行警告,雇主对警告不理仍不给补偿的,监察官向法院起诉雇主,1993年联邦劳工监察机构起诉了7个案件。四是随时到企业进行监察,巡视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询问劳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譬如说发现雇主克扣工人工资了,就通知雇主纠正,一般雇主都能补偿工人的工资。如果雇主不给补偿,监察员就起诉。劳工监察官在监察活动中,作为劳资关系的官员注意和雇主、工会保持良好的关系,以利于开展工作。澳曾是罢工事件发生率比较高的国家,现政府与工会倾向于合作,以提高生产效率。五是对某些行业的企业签发许可证。1993年主要在美容业和烧烤行业发放许可证。还负责协助产业关系仲裁委员会解决劳资争议。

  劳工监察主要在联邦一级和州一级实行。联邦的工作量比州劳工监察工作量要小一些。联邦和州在监察管辖上有明确的分工,联邦负责处理涉及跨州的企业和联邦属的国有企业,如港口发生罢工等。联邦政府在处理纠纷时,地方政府也要参与处理。如某港口雇主要削减工资,引发劳资纠纷,这些港口分布在各个州,港口的关闭影响到所在州的经济,一般讲联邦在处理纠纷时州政府能够积极地配合,尽快地妥善解决纠纷。

  工人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一方面工会代表工人与雇主交涉解决劳资纠纷问题。工会的工作人员大都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如律师、工程师等,并掌握谈判技巧。另一方面工人自己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劳资纠纷问题。过去工人有问题找工会,再通过工会与雇主谈判,现在工人可能直接找雇主,或通过律师找雇主谈判解决。按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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