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注意义务的内容,法律一般并不直接规定。在意义上,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分为两种:1、预见义务;2、结果避免义务。分别与两种过失犯罪相对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后者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对于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没有危害结果即无过失犯罪,所以,判定过失犯罪成立的关键即在于其主观有无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即有了危害结果,但如果缺少主观过失、缺少犯罪主观构成要件,即不成立过失犯罪。对这一问题的考察必然要用到实质解释的方法,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1:甲乙斗殴,乙拿刀威胁甲,甲顺手操起一铁棍打乙,乙落荒而逃,甲紧追不舍,乙逃致一人迹罕致的水渠边,见无法通过,即守侯于水渠上,欲待甲追致与其死拼。甲追致距乙30米处,见乙虎视耽耽,作拼命之势,也不敢近前,就顺手捡起一小石子扔向乙,乙躲避时不慎后退坠落渠中,溺水身亡。
在本案例中,危害结果有了,乙死亡。且甲扔石子的行为是外部力量,导致乙死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必须要判断甲有无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失,即甲对乙溺水死亡有无预见义务,也就是说甲在主观上是否尽到一个普通人应该有的谨慎小心义务。甲扔石子时不可能知道其后果会导致乙被淹死,以普通人的经验为标准,甲没有预见义务。因此,甲不成立过失犯罪。
案例2:张某深夜独自一人入深山盗树,将公路附近陡山坡上的一棵大树砍倒,让大树顺势倒下山坡、倒在公路上,不曾想正好赶上王某打猎,大树正好将在半山坡上埋伏的王某砸死。问:张某对王某之死负刑事责任吗?同前一个案例一样,这里也只是需要考察张某有无过失,显然,半夜三更,张某不可能知道王某埋伏于此,以一个普通人应尽的谨慎义务为标准,张某无过失,无须对王某之死负刑事责任。
有无过失即有无注意义务,要从法律、合同、经验等方面判断,最后的标准就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刑法不要求人是神,同时这也要求法官要具备良好的评判修养。
- 上一篇:什么是过失犯罪及其处罚
- 下一篇:单位犯罪应排除过失犯罪
相关文章
- ·过失犯罪中如何考察注意义务
- ·过失犯罪中如何考察注意义务
- ·保险经纪人的注意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 ·保险经纪人的注意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
- ·过失犯罪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以注意能力和
- ·医师注意义务的概念及其与医疗过失行为的关系
-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过失
- ·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过失犯罪
-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过失
- ·刑法分则讲义: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 ·09年司法考试刑事法复习指导:犯罪过失
- ·什么过失犯罪
- ·【犯罪量刑】共同犯罪量刑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 ·论对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
- ·经营判断原则与董事注意义务和责任的关系
-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 ·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
- ·应注意查办“消极侦查”背后的渎职犯罪
- ·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
- ·过失犯罪原因论
- · 解读刑法过失犯罪定义
- · 过失犯罪原因论
- · 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 · 业务过失犯罪若干争议问题的探讨
- · 过失犯罪中如何考察注意义务
- · 论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
- · 共同过失犯罪探析
- · 探析我国过失犯罪立法
- · 刑法中过失决水罪的客观要件
- · 过失犯罪及其处罚
- · 犯罪过失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