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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社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剽窃作品应承担法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基本案情

    2001年,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第7 期上发表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山东省宁阳县职教中心实验实习基地续立清 ”。2002年3月5日,续立清领取了由《科技致富向导》杂志社汇寄的30元稿费。2002年5月,续立清发现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编辑出版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2002年第5期上刊载了《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署名作者为“刘志华,湖北钟祥钟山兽医站”。该文的内容与续立清在《科技致富向导》杂志上发表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内容一致。续立清认为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侵犯了其著作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

    争议焦点问题

    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是否应当对刊登《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认为,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享有著作权。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所办的《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因与续立清已发表的同名文章内容一致,应认定为剽窃作品。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刊登该剽窃作品,已构成对续立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著作权的侵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一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无法查清其刊登该剽窃作品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在二审期间也未能提供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查义务的相关证据,判决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在《当代畜禽养殖业》杂志上刊登向续立清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续立清损失5000元,驳回续立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本案评析

    本案是一件涉及杂志社刊登了剽窃作品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一)续立清对《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是否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一文,在两本杂志上的署名有两个,一个是《科技致富向导》上的署名为山东省宁阳县职教中心实验基地续立清,另一个是《当代畜禽养殖业》上的署名为湖北钟祥钟山兽医站刘志华。续立清提供了证明是该文作者的一系列证据,但内蒙古畜牧业杂志社对刘志华是否是作者,没有提供证据。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刘志华是该文作者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根据续立清提供的证据以及发表该文的时间和收取该文稿费的时间,认定续立清为该文的作者,享有对该文的著作权;同时认定《当代畜禽养殖业》刊登的《母猪产后不食的原因及防治》为剽窃作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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