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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犯罪未遂的若干法律思考(5)
www.110.com 2010-07-14 11:49

  四、对盗窃未遂定罪处罚的建议

  由于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冲突,各地司法部门的理解和对盗窃未遂的认定和处理不一,导致对同样达到数额较大、不具有“严重情节”的盗窃未遂案件,有的定罪处罚,有的一律不作犯罪论处的失衡局面。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的角度看,刑法作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权力作出背离刑法本义的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既然两者存在冲突,就只能以刑法规定为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一个盗窃行为,首先要考虑其是否构成盗窃罪,如是否盗窃数额较大或以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为目的,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其次,对于构成盗窃罪的犯罪行为,应当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既遂、未遂作为情节,自然属侦查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最后,审判机关进行审判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刑法为准绳,正确予以定罪量刑。尤其对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处罚是刑法要求,然后再比照盗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方符合刑法本义!

  发表于《安徽检察》2005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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