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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英文标题」Rethinking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the Science of Criminal LawLIU Yuan(F aculty of Law,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作者简介」刘远(1968-),男,山东莱芜人,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只有在理论刑法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三个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子系统的基础上建构刑法学体系,才能使刑法学具有批判意识和理性精神,才能为刑法学的发展开辟道路。

    「英文摘要」The author holds that the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should be made up of three subsyst ems:the philosophic theory on criminal law,the theory on the legislation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theory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law.Unless based upon the three related and different subsystems,the science of criminal law will not be critical in nature,and the way can not be pav ed for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关 键 词」刑法学/体系/立体思维the science of criminal law/system/three-dimensional thought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1)03-0080-12

    一般认为,刑法学体系是“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结构形式。对刑法学体系的研究和把握,表明对刑法学整体及其联系的认识程度,这是进一步发展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条件”。[1](第8页)换言之,刑法学体系形式上是一种知识组合,实质上是一种分析模式、逻辑结构和思维进路,以往注重的是其形式的一面,而对其实质的一面则没有给以足够重视,结果是刑法学体系陷入目前的超稳定状态。反思传统的刑法学体系,目的在于发现问题,突出重围,准备重构。

    一德国著名哲学家包尔生指出,所有历史进化都是一种分化过程。[2](第315页)刑法学体系也经历了一个分化过程。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随着立法的发展和法学的发达,刑事法学中的许多内容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学科,如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比较刑法学、刑法史学等都不再属于刑法学的内容,而是与刑法学相并列属于刑事法学。[3](第1页)孟德斯鸠明确地将自由作为刑法的根基,使刑法第一次从血腥的镇压中解脱出来,贝卡利亚则沿着孟德斯鸠的思想路线前进,提出了近代西方刑事法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意大利学者利昂纳评价道,贝卡利亚是第一位推动者,以其极大的动力发动了一场渐进的和强大的刑事制度革命,这场革命彻底地把旧法制颠倒过来,以至使人难以想象出当时制度的模样。[4]贝卡利亚是第一个建立了刑法哲学体系的人,因此他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继贝卡利亚之后,边沁和费尔巴哈都对刑法学的形成作出了贡献。尤其是费尔巴哈,把贝卡利亚的刑法哲学思想转化为规范刑法学体系。正因如此,费尔巴哈也被尊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然而,刑法哲学体系并未像规范刑法学体系那样获得极大的关注和迅速的发展,以致后来的刑法学就是指规范刑法学。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刑法学形成过程中,法学的形而上学阶段很快被实证阶段所代替,实证主义直接造就了传统刑法学的体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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