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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死刑复核程序(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三 、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及深层分析

  作为中国普通救济程序组成部分的死刑复核程序,其设计的初衷就在于对死刑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审判的错误和随意化,为犯罪人提供多一层的保护,以期达到对人类生命的珍重。但是由于死刑复核程序在程序设计上存在诸多的问题,使其保障作用无法真正得以发挥。

  (一) 死刑复核程序不是通过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而是沿用书面秘密的审核方式,法院单方控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了死刑复核的组织,但对于死刑复核的内容、复核的方式、复核的期限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死刑复核一律采取不开庭的方式。首先,死刑复核程序是上下级法院的一种材料报送过程。这种过程几乎是秘密的,诉讼方无从知晓更无从介入。另外,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过程是以秘密阅卷为主,不开庭,控辩双方无法参与其中,表达意愿,对复核结果难以施加有效的影响。结合我国二审普遍不开庭审理的现状,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往往只在一审中可以获得开庭审理的机会。如本文所提及的董伟案只在一审公开开庭了2个小时,此后程序的运作便完全是秘密的,对于剥夺生命的死刑案件,这种程序设计简单到了荒谬的程度,制度的设计实质上体现了统治者对生命的关注和人权保障水平。与不开庭审理方式紧密相连的是程序的单方控制性,主要表现在死刑复核程序的全过程由人民法院全程控制,人民法院主导着全部程序的过程,控辩双方被动等待裁决的结果,无法对死刑复核的整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约和牵制,诉讼方特别是被告人期待通过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进行申辩,并与司法权展开理性对话的要求落为空谈

  (二) 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加以启动。

  当前死刑复核程序由人民法院主动发动,作为一种人民法院内部自行发动的对死刑案件的审查与控制程序。在未经控辩双方申请的情况下,由司法主体自行对案件实施审查与复核活动。纵然死刑案件是一类特殊案件,司法权运作方为达到对其慎重处理的目的,对此进行干预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干预不能以牺牲司法权的特性为代价,积极主动的干预是行政权的显著特征。死刑复核程序由于司法权的主动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诉讼的性质,在主动性的作用机制下,司法权可能会丧失中立性及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冷静与自律,易怀有偏见,最终裁判结论也难以获得争议双方普遍认同。

  (三) 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这是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最受诟病之处

  由于死刑案件的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绝大多数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案件来说,高级人民法院在行使第二审审判权的同时,也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实践中,第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并为同一程序,对经过二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在判决裁定的结论部分注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或裁定)即为死刑判决(裁定)”。至此,死刑复核程序完全流于形式,这显示出死刑复核程序已经不仅在运作上出现可怕的行政化倾向,而且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而出现严重的萎缩甚至虚无。

  死刑复核程序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弊端,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探讨。在“董伟案”之后更是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大讨论,但是如果不能把握制度表层之后的深层次原因,这种讨论最终必将流于形式,不能对中国现存的司法体制有所裨益。仔细审视中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便会发现其制度设计体现了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主流的法学理论以实用主义的价值观来论证程序设置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首先,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过分强调对效率的追求。死刑复核程序的下放,客观上避免了案件的积压,缓解了最高法院的工作压力,使案件可以较为迅速的得以审结,避免了诉讼的拖延,有助于及时的惩罚犯罪。但在关注效率的同时,程序的正义和公正如何保障?适度的追求效率,使当事人受到及时的审判,避免长时间的讼累,是司法现代化的体现,也是司法体制正常运作的必然要求,但是提高诉讼效率毕竟不是国家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终极目标,它只能是用以确保正义这一最高法律价值在审判过程及裁判结果中得以体现的工具。离开了对正义的追求,审判活动就不具有了任何意义和存在的价值。对效率的过分追求在损害正义之外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必然导致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司法权的独特本质在于其被动性、中立性和终局性。司法权的“裁断权”本性决定了其运作的被动性,司法权不能主动发动,而只能应诉讼方的请求发动;司法权在运用中应保持其“中立性”,不偏不倚,对诉讼各方平等对待;终局性是司法权在终结纷争上的要求,司法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后屏障,司法裁定是最终裁断。司法领域过分的追求效率,必然导致司法权基础的动摇,司法行政化的倾向必然导致对权利救济的弱化,丧失控制权力的功能。“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但是对于今天所谓的“快速正义”更应保持警惕。司法实践中的“从重从快”,“从重”到了忽視明显疑点的程度,“从快”到了不給任何申告机会的程度,即使不算是草率,至少不能說是严谨。生命因丧失而不可回复,更显其珍贵,死刑是以法律与正义的名义剥夺个体的生命,更应慎重。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公正的追求应压倒对效率的盲目推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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