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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与逃逸致人死亡的区别,在于:一在对待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的态度上,前者的主观上必须是放任,甚至是直接故意,而后者则是过失。二在对被害人被肇事后的人身处置上,前者是被害人实施了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而后者则无此表现。虽然逃逸行为的地点不应该仅仅是至现场的离开,在第二“现场”离开仍然可以视之为逃逸,如果将被害人带至医院,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抢救时未留真实姓名而离开。但是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遗弃”,如果行为人是将被害人带离至医院门前,因为医院具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行为人将救助义务转移应该视为有效。即对此情形,只能认定为普通的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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