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当代,刑法科学的实务与犯罪学研究及其结论的联系日益密切,犯罪学的思考方式获得了如此广泛之承认和应用,以至于已经出现了这里必须提到的犯罪学的刑法。那么这种思考方式特别的有效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首先是在如今的法典编纂(比如,在刑事立法或者其他立法中,对可能影响犯罪的因素的前瞻性评估),然后是在法官的裁量活动中,尤其是在量刑和现代刑事制裁的执行中(根据犯罪学上的特征进行罪犯分级)。犯罪学思考方式对刑法规范的解释方面的重要影响,是这篇短文的主题。
解释和最终是法的适用应该由此变得更为注重实效,更加贴近生活:犯罪是生活事实和实际的社会现实更为正确的功能性反映。没有这种犯罪学的本质观,不用犯罪学的解释,刑事司法的当前和未来就不会取得卓越的成就。
出发点当然是刑法的特殊的目的性。犯罪学解释是建立在功能性的基础之上的:刑事司法的目的和功能是对犯罪的预防性和镇压性打击,包括潜在的犯罪。犯罪学解释要服务于这一目的和功能。并且它有别于上面提到的古典方法:它不以逻辑包摄并得出结论为内容。它不想去判断和确定,而是要评估,也就是不只是回顾性的,而是更要前瞻性的。
这种解释的任务主要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犯罪具体状况的评价。如果这种解释与在打击犯罪中的法院管辖权的有效性存在动态的目的意识的一致,这种解释就是正确的。而且它也可以追求多个目标,不单可以是镇压目的,更为重要的是替代报应原则的人道原则和促进再社会化为主导的预防目的。
四、简而言之,犯罪学解释应该认识到并强化刑法的效益。一个违反此目的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有碍预防刑法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上所期待的效益的实现。
必须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考虑当前的犯罪态势、发展和趋势、具体犯罪行为的频率、新的犯罪形式(包括作案方式)和犯罪人类型等。必须始终经验地评价,哪些解释在它的效果上最有效地保障了刑事政策目标的有效性。如果一个刑法规范存在多种解释的可能,那么只能选择和使用那些最经济而有效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解释。一个一直以来没有改变的刑法规范的解释随着时间而改变,也是有可能的(解释可以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但是,该变化始终要在法律的可能词义的范围内进行并不得类推。
如果其他的解释方法不再能够充分满足寻求法的真意的需要,适用犯罪学的解释就有了根据,因为它是一种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解释的解释。而且,这种解释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不容变更或变通的。也就是说,犯罪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变化也必然产生法的意义和解释的改变。
在解释时,特别重要的是要详细的检验和考虑:这种解释或其他解释对于成功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有时在法学上,但主要在社会学上要进行评估。
人们可能要问,犯罪学解释是否要导致一个扩大的或限制的解释。这个问题是多余的。因为在具体地案件中只存在一个正确的或一个不正确的解释。在实务中,犯罪学解释的目的既不是求得一个严厉的量刑,也不是求得一个减轻的量刑。
这种方法既可用于刑法典的总则(比如,制裁规范的解释),也可主要用于分则,尤其是对于加重情节的解释。该情节常常与某种犯罪人类型或与具体多变的作案方式相联系。
最后,还应该强调的是,犯罪学解释也要依赖于法律的解释规则,它受到该规则的严格约束。法院虽然有法律解释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绝不是法官造法的自由。在实务中,可能出现许多在立法者方面根本始料不及的犯罪案件,它的谨慎的解决方案可能就在犯罪学的解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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