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腐败问题多年,常被人问及到这样一些问题:我们的社会出了什么问题?腐败为什么那样严重?为什么反了那么多年还是那样厉害?你这个反腐败学者能不能用最简单的语言回答我的这些问题。
朋友们问的这些问题实质上就是腐败发生、泛滥的原因论。这个问题特别复杂,有几万字的论文,也有几十万字的专著,要用几句话高度概括的确是一个难题。不过,因为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日思夜想,终于想出了以下20字的腐败泛滥原因论:利益的诱惑、体制的缺陷、惩罚的失当和对策的乏力。
利益的诱惑。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对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数据所作的统计分析,一个国家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处于265美元至1075美元的阶段,是社会变革最激烈的阶段,也是政治、社会、思想观念变化最大的阶段,也是社会利益冲突最激烈的阶段。
改革是什么?从本质上说是发展生产力基础上的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改革大大地激发了人们生产的热情,社会生产力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社会财富获得了长足的提高,于是,在社会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背景下一个极其尖锐的问题现实地摆到了中国人的面前:人们应该怎样致富?应该怎样发财?在不可抗拒的利益诱惑和利益冲突面前,包括国外、境外在内的社会上的一小部分“商人”采用了资本主义早期阶段的原始积累方式进行“血腥式的积累”,还有一小部分“有权人”则利用手中的公权为自己、自己的家族和自己身边的小集团谋取私利。更为可怕的是,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这一小部分“商人”和将公权变成私权的“有权人”之间结成了“利益的共同体”——“腐败联盟”,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甚至会形成特权阶层。这两种人是腐败泛滥的主体,是社会剧变时期的腐败源,人数虽少、能量极大,也是这部分人彻底地扰乱了社会利益的调整、分配格局。
体制的缺陷。突然来临的改革开放只能使社会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进行,它不能也不可能在极短的时期内一下子将计划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弊端消除干净。原本的那种在浓浓的阶级斗争气氛下对整个社会的利益诱惑的抑制机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丧失殆尽;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权力的绝对化现象和特殊历史条件下家长制的复活现象,大大地抑制了社会对权力者的监督功能,从而给权力腐败创造了“绝佳的机会”。剧变的社会使原有的秩序规则失灵,而新的社会秩序却不能建立起来,这就是说,体制上的这种弊端和缺陷给腐败的泛滥创造了“最好的机遇”,权力腐败就是在这种体制缺陷中迅猛地发展、泛滥起来。
惩罚的失当。惩罚是对付腐败行为最重要的手段,而且,对于某种“流行”的恶行,惩罚一定要及时,将它“扼杀”于起始阶段。然而,始发于上世纪80年代的腐败并没有得到有力的遏制。当时的特点如下:一是对反腐败的意义讲得很透、很深,但未真正地付诸于行动上;二是存在“刑不上大夫”、“官官相护”等打击不力的现象;三是以运动式的方式来反腐败,紧一阵松一阵。
于是,产生以下的效应:一是“模仿效应”:“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上梁不正下梁歪,腐败便一下子流行起来;二是“攀比”效应:违法、受贿而不受惩罚,此等“好事”,谁不想干?不贪便是吃亏,不捞白不捞,于是,你捞、我捞,大家都捞,都争先恐后地去腐败,怎能不泛滥;三是侥幸心理:被逮住的是少数,而逮不着的是多数,“成功”大大多于“失败”。各种腐败活动因“低风险,高收益”而日益活跃、猖獗。
总之,对腐败惩罚的失当,“腐败成本”小于其“腐败收益”,使腐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太低,这就大大地“激发”了腐败者投机的热情,腐败行为的泛滥便是社会为惩罚失当所付出的一种代价。
- 上一篇: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表述的质疑及完善
- 下一篇:对罪刑法定司法化的认识误区
相关文章
- ·论当前我国腐败的成因及其治理方略
- ·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不正当竞争等四个司法解释
- ·非法网络传播泛滥法律保护遇难题
- ·"盗"心不改 优酷盗版影视剧仍泛滥
- ·何越峰:专利申请程序和初审方面的四个变化
- ·交警大港支队“四个突出”开展预防交通事故集
- ·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成因及审理对策——
- ·上海拆迁裁决主要有四个步骤
- ·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及危害
- ·家庭暴力案的特点、成因及防范
- ·离婚时分割公司财产需坚持四个原则
- ·恢复夫妻感情的四个法则
- ·女人再婚的四个财务陷阱
- ·中央将整治豆腐渣工程建筑腐败问题 注重新闻线
- ·治理工程建筑腐败是否能解决房价急剧上涨?
- ·招投标成为滋生腐败高危地带引关注
- ·治理工程建筑腐败是否能解决房价急剧上涨
- ·国土部成腐败易发高发领域 徐绍史:三年遏制腐败
- ·国土部启动大规模土地调研 剑指土地腐败等问题
- ·女性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