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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李斯特的“马堡计划”简介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国内刑法学和犯罪学专业文献中常常提及冯·李斯特的著名的“马堡计划”(Marburger Programm),但好象还没有人对“马堡计划”进行过研究和介绍。那么,冯·李斯特的“马堡计划”究竟是个什么计划、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一、“马堡计划”产生的时代背景

  当德意志刑法典于1870年问世时,具有完整体系的古典学派业已存在,其理论支柱是意志自由。古典学派认为,国家在伦理上和法律上对犯罪行为作出否定评价是以意志自由为依据的,认为刑法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报应。由于德意志刑法典的问世是在具有完整体系的古典学派形成之后,所以,该部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古典学派理论的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相信,德意志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并未能实现其期望,德意志帝国的犯罪正以极快的速度和危险的方式增加。自19 世纪80年代初以后,被认为是“正确的法律”出了问题, 人们要求对德国的刑事立法进行合理的改革。冯·李斯特同样提出了对刑法进行改革的主张,而他的这一主张或这一改革要求,最初见于他在德国马堡作的关于刑法改革的学术报告“刑法的目的思想”,后人将该学术报告称为“马堡计划”,实际上该学术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刑事政策问题。“马堡计划”的提出,使冯·李斯特成为马堡学派(Die Marburger Schule,也称折衷学派Vereinigungsschule)的创始人。其后,他又于1889年至1892年间在其《刑事政策的任务》一书中,对其观点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和发展「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第26版第28~29页」。

  二、“马堡计划”的主要内容

  冯·李斯特在学术报告中首先要求对犯罪的原因进行科学的研究,以便使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刑罚措施适得其所。与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意大利人类学派相反,作为犯罪社会学派一个分支的马堡学派摈弃“天生犯罪人”的观点,认为犯罪根植于社会。

  冯·李斯特对现行刑法进行的改革,涉及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是不言而喻的。就“马堡计划”的主要内容而言,在我看来恐怕还是涉及刑事政策的内容较多,而且刑事政策计划也是冯·李斯特较为感兴趣的。这些刑事政策要求的实现,冯·李斯特认为,至少要克服符合目的的和有效的刑法道路上的三个重要障碍:

  1.从行为刑法转为行为人刑法;

  2.从法官的量刑转为不确定判决;

  3.确定刑法的特殊预防目的。

  关于障碍1:从行为刑法转为行为人刑法。 冯·李斯特一再反对报应刑法原则,反对在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之间确定一种均衡关系(Proportionalitaet)。在他看来, 这一原则只能被看作是对“公正”的进行形而上学的理解的结果。在刑罚的种类和期限应当对特定之人起到最大的特殊预防效果的前提下,行为报应原则(das Prinzip  der Tatvergeltung)是违背理性的、不可理解的,转向行为人和其个性似乎是有更合理的且也是必须的。事实上,冯·李斯特认为,如果刑法反应(刑罚)的最终目的是将某人改造为一个具有特定行为或特定思想者,则在所能提供的措施中进行明智的选择情况下,必须将行为人的个性作为有效地和符合目的适用刑罚措施的基础和标准。行为人及其个性是量刑的基础和条件,如果量刑是以刑罚执行的特殊预防目的为准的话。因此,在此意义上,行为人的行为只具有表明其个性和思想的指示器的作用。“处罚的不是犯罪这一概念,处罚的是犯罪人”是冯·李斯特所坚持的观点「李斯特文集第1集第175页」。如果在量刑时均衡关系就应当发挥作用,则“它应当是刑罚和犯罪人思想之间的均衡关系”「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81页」,对“刑罚的种类和范围”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思想”「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83页」。冯·李斯特认为,从行为刑法转为行为人刑法,是刑事立法改革的最高之主导思想。他说:“我们刑法立法的根本错误,不仅仅是未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是造成它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无能为力,在于过高地估计了行为的外在结果和未顾及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在规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行为人的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377页」。冯·李斯特对行为刑法的批评是纯技术上的, 而非伦理上的:报应原则(Vergeltungsprinzip)将阻碍刑罚方法的符合目的的运用。他的这一技术上的态度还清楚地表现在其对“犯罪人类型”的言论之中,他提出“犯罪人类型”的目的,在于改善有效的特殊预防的决定性因素。他说:“现代刑事政策从……主导思想出发,处罚之对象不是犯罪,不是概念,而是行为人;因此,对于刑罚的种类和范围而言,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法学构成要件概念上的区别,如刑法典所表明的那样,而是不同犯罪人的生物学上的区别。这一刑事政策的主导思想也直接将我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涵盖其中:指出并证明当作为规定刑罚种类和范围的基础的不同犯罪人之间的生物学上的区别”「李斯特文集第2集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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