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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荣幸(2)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警察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有人提出警察是一个弱势群体的观点,不得随意把警察当典型,但是警察也不能乱摆警察架子啊!听很多人这样说过这样一个现实:“所有被抓的人,你是小偷小摸,拉到派出所,先劈劈啪啪打一顿,然后问几句,罚款走人,要是抓到的是杀人犯,肯定是不会打的,为什么呢?一是这些重刑犯大多懂法律,二是怕以后报复!”

  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当警察们认为做一件事可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时,它就那么被做了,当他发现事情做错了,他也就那么自然的改了,很少会给自己找什么法律上的依据,而人们也习惯从不对政府的权力来源提出疑问,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不受法律强制约束的群体在纵容下会越来越厉害。因为一旦不小心犯罪嫌疑人是个厉害的角色告他们,会有政府这个保护伞来打头阵,还有法院这个近亲也会手下留情,而要是嫌疑人比较老实,认了,那么自己说不定年终时可以升一级。正是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交情,上级的默许,政府的干涉,法官的不公,导致了对刑讯逼供不能像故意伤害杀人罪的同等量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是执法者而特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是执法者而典型。

  一个被公认的好警察在接受采访时,说道:“在一个民主社会当警察,是我们特殊的荣幸。”真希望里面不含任何水份!

  管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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