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动向
1、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西方国家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刑事诉讼法原则。它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相结合,成为西方国家刑事法律的重要基础。无罪推定在法律中的确立始于法国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被宣告有罪以前,均应被推定为无罪。”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作了规定。1947年的意大利宪法第27条规定:“被告被最终定罪之前,不得被认为有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总结了纳粹法西斯统治的教训,更加重视人权保护,使无罪推定在立法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此后的联合国大会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都重申了这一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律界不少人对无罪推定有偏见和误解,致使这一原则在原刑事诉讼法中未受到肯定。学者们认为,我国应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在总结刑事诉讼法执行十几年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国情,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作出如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表明:第一,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第二,判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第三,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确定他人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不同于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虽不能说我国刑法照搬了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2、提前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的时间
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律师界普遍认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于紧迫,起不到应有的作用。鉴于此,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一规定与多数国家的作法一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律师提前介入诉讼的制度较早,现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这一做法。我国这一规定也符合联合国的有关法律文件的精神。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指出:“一切个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协助和保护其权利,并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其辩护。”“各国政府还应确保一切被逮捕或拘留的个人,不论是否受到刑事指控,均应迅速得到机会与一名律师联系,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至迟不得超过自逮捕或被拘留起的48小时。”
通过介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我们看到,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向全球化方向发展:我国的刑事立法越来越重视吸取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如我国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我国的刑事立法开始将国际法国内化,将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条约转变为国内法,如新刑法规定普遍管辖原则。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二
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内的整个公法面临经济全球化、人权保障的国际化、政府管理的民主化、司法审查的普遍化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全球化趋势。
(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
经济全球化是一种新的国际关系体制,包括生产、金融和科技三个方面的全球化。从根本上说,经济全球化,是一场以发达国家为主导,跨国公司为主要动力的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这一次产业结构调整不但反映在一些产业的整体转移,更重要的是一个产业的一部分生产环节的转移。并且,这次世界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叉投资、企业兼并,而且表现在发达国家把自己的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经济全球化,一些国家都在为争取投资而积极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这对各国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提高效率,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仅要处理好国家内部的诸多事务,而且要协调好本国与他国之间的关系。创造良好的环境,不仅需要规范政府行为,更需要对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总之,经济全球化源于其背后利益动机。很明显,随着经济全球化,就必然对法提出一种全球要求,公法自然出现这种全球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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