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80年代末,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陆开始出现。我国《刑法》294 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规定。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 完善的“反黑法”,从立法上细化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征、增加财产刑及对“保护伞”现象 作了界定。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欠缺;建议
Abstract:
In late 1980s, gangland crime began to appear in the Mainland China. T he term is defined in Item 294, 玹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玜s well as the relativ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esides, the Anti-Gang land Law, a well-established special law, details the features of gangland crime, in cludes the penalty for property-oriented penalty, and defines the phenomenon of “umbrella”.
Key words: gangland crime; law-making deficiency; suggestion
黑社会犯罪,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严重的 犯罪之一,被联合国大会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20世纪80年代末,黑社会 性质组织犯罪就已经在我国大陆开始出现。目前,在我国大陆虽然还没有形成像其他国家那 种典型 的黑社会组织,但以暴力、威胁、敲诈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为非作歹、称霸一 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犯罪组织已经出现,其作案手段、组 织形式、社会危害性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如不及时 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就有可能蔓延发展,出现严重的黑社会犯罪问题。
一、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立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罪名及 量刑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 了修订,其中新增加的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 组织成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 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1997年刑法关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为我国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明确 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震慑、打击了有组织犯罪活动在中国的抬头气势。
- 上一篇:论贩卖毒品罪的连续关系
- 下一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犯处罚建议
相关文章
- ·三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公开宣判
- ·论甘肃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
- ·韩佰军等18人犯罪团伙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量刑探讨
- ·论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立法完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
-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 ·许忠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
- ·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包庇、纵
-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关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联姻现象的调查与思考
- ·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论
- ·论内地与澳门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冲突及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要件中疑难问
-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再认识
- ·惩治有组织犯罪之刑法研讨------澳门的相关法律
-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表现形式与刑法适用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