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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协调与衔接的建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国际犯罪严重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因而加强对国际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已成为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一项严肃的课题。应该说,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已经为严密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法网作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在文化传统、社会政策、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国际社会在惩治国际犯罪方面,很难达成协调一致的全球一体化的刑事法律规范,即使是已经达成的国际公约,如果没有国内法的支持和呼应,其效力往往也会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得到执行。为了满足打击国际犯罪的现实需要,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惩治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举措,为惩治其境内的国际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在惩治和防范国际犯罪方面一向重视和努力。建国后不久,中国就明确承认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和制裁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决议,并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后,中国又陆续加入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一系列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国际条约。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进一步严密打击国际犯罪的刑事法网,1997年较为全面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许多方面均较过去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惩治国际犯罪的诸多刑事法律规范。例如: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战争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恐怖犯罪等的规定,就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国际刑法规范的内容。但也毋庸讳言的是,中国关于国际犯罪的刑事立法还存在不少缺陷,因而未能充分发挥其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效能。本文拟对中国现行刑法典在体现国际刑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协调与衔接的措施进行研究。

  一、中国现行刑法典在体现国际刑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刑法在与国际刑法的协调与衔接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规范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对于中国加入的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是直接适用,还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将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转化为国内法再适用?当中国刑法与中国所加入的国际刑法规范相矛盾时,是优先适用国内法还是优先适用国际刑法规范?“政治犯”的范围包括哪些?这些问题在中国刑法中尚未予以明确。同时,中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也还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相差较大。

  第二,中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在中国刑法典分则中规定相应的国际罪行。但遗憾的是,中国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国际犯罪屈指可数。而对于尚未明文规定的国际犯罪,根据刑法典第3条确定的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就不得定罪处刑,因而中国刑法典第9条规定的“适用本法”就等于纸上谈兵,既不能承担有关条约义务,也不能真正行使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第三,中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了侵略罪、反和平罪、灭种罪、反人道罪、种族歧视罪、海盗罪、扣留人质罪等国际犯罪,但中国刑法对于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上述犯罪行为,没有专门加以规定,虽然可以将上述有些行为视为杀人、放火、决水、贩毒、爆炸、伤害、抢劫、劫机、绑架等犯罪适用中国刑法进行追究,但上述国际罪行的内涵远非是这些国内刑法中的罪名所能涵盖的。而且也有些行为也无法归入这些犯罪中,因而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如灭绝种族罪、种族歧视罪、种族隔离罪等,因没有专门的法条规定,而难以予以追究惩处,即使将之勉强归入现有罪名中处罚(如将种族灭绝罪作为故意杀人罪来处罚,将奴役罪纳入非法拘禁罪或者强迫职工劳动罪中处罚),亦显然有罚不当罪之虞,与这些犯罪之严重危害性远不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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