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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14)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保留1种死刑罪名即劫持航空器罪;废止其它死刑犯罪;将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合并为一种新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合并为一种死罪即“破坏交通罪”;将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合并为一种死罪即“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这样,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有4种死刑罪名。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保留原有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2种死罪,废止其它死刑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保留一种死罪即故意杀人罪;废止其它死刑犯罪;另新增设3种结合犯死罪即绑架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杀人罪和强奸杀人罪。这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就有4种死刑罪名。

  5.侵犯财产罪中,废止刑法中的死刑罪名,新增设1种结合犯死罪即抢劫杀人罪。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保留一种死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废止其它犯罪的死刑设置;另新增设两种结合犯死罪即暴动越狱杀人罪和聚众持械劫狱杀人罪。这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就有3种死刑罪名。

  7.废止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死刑设置。

  8.贪污贿赂犯罪中,保留原有的贪污罪和贿赂罪这2种犯罪的死刑设置。

  9.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保留2种死刑罪名即投降罪和军人叛逃罪,废止其它犯罪的死刑设置。

  如上所述,在我国刑法中,存置上述22种死刑罪名,其余各罪均不设置死刑。我们认为,这样的设置既体现了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又减少了立法上的死刑罪名,国际影响也很好,还易于为群众所接受。当然,这些死刑罪名的设置也仅仅是从现今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言的。可以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刑罚观的更新和进化,我国的死刑罪名应当是越来越少,再过几十年,到我国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比较发达的时候,就可只保留故意杀人罪这种基本的死刑罪名,而将其余二十余种现在看来还需要保留的死刑罪名予以废除。到我们经济文化均高度发达的时候,废止死刑的条件成熟了,我们完全可以将死刑予以废止。

  -发表于《刑法论丛》2002年第1期。

  1 参见马克昌:《我国刑法中的死刑》,载《刑法学参考资料》,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2 参见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120页。

  3 参见高铭暄等:《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6页。

  4 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7页。

  5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1页。

  6 参见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0—361页。

  7 参见邱兴隆:《刑罚理性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页。

  8 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43页,第78页。

  9 当然,如何设置死刑罪名绝对不能仅仅以刑罚的理论根据为唯一的论据和考虑的因素,同时还必须考虑设置死刑的其他几种因素。易言之,报应和功利只是立法上设置死刑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

  10 参见侯国云等:《贪污贿赂犯罪恶化的现状、原因与对策》,载苏惠渔、单长宗主编:《市场经济与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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