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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伪造票据与独自使用伪造票据犯罪应当数罪(3)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四种定罪观点是正确的,但在这里应当指出偷费行为与诈骗行为有些法律特征是存在不同之处,在这一点上毕竟与第三种意见所提到的一样,“管理费尚未被收费人员实际收取占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是一种骗费行为,与诈骗罪中应骗取公私财物持有者相信,将受害人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不符”。这虽然是学者的意见,但其仍然会影响到定罪量刑,特别在我国费税改革日益完善中,更应对其有个明确的规定,以免在今后司法适用中造成混乱。因此建议今后在刑事立法中应当将偷逃管理费与偷逃汇税一样单独分离出来。从立法技术上来完善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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