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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的程序法思想及其价值(4)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2、约束和控制程序参与者的任性。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公平,问题的核心或关键就是对参与程序者、尤其是裁判主体的任性进行限制和约束。“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noletaking)之后,各司其职,互相之间既配合又牵制,恣意的余地自然受到压缩。”10法院在对人们的权利义务作出判决的过程中,严格遵循各项程序要求,这实质上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条件。审判权包含着实现正义和秩序的目的,但绝不表明它可以不受约束。法院之所以有权威、受到人们的最终信任,靠的就是严格的司法程序。程序是约束权力行使的最重要手段,因为它要进一步控制权力的操作运用过程。当实体法规定了主体的权力之后,它如何具体行使,其结果会大相径庭。实体法在实践中的实施,全赖程序法如何规定及实践如何执行。关于权力的真正问题更主要的是出现在权力的运用上,而不仅仅出现在权力的配置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道合理的程序优于一打至善的实体规则。因为真正合理的程序能够引导或迫使人们去作出正确或趋于正确的选择,而再好的实体规则如果不解决实现途径问题,也只能是一种空气震荡。”11 3、参与。程序能促进参与、实现民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基石”,“参与是裁量决定之工具理性。”12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讲,要求个人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武断和特权的存在,程序法即使参与者享受可预测的、明确的程序保障,从而获得平等参与之权利。一方面维护了当事人的自尊心,另一方面使他们感觉受到公平的对待。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对任何事务在讨论中没有异议是不可能的,为使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必须给予各种意见以发表的机会,以民主方法即公众讨论的方法来说服对方。13 在诉讼程序中,诉讼主体所讨论和争执、裁判将要决定和影响的,正是涉及当事人的各种重要利益,应该设置各种程序保障其参与。在规范的引导下,反映当事人自己所拥有的事实与主张的意见,皆应被公平地听取,在裁判中被认真地加以考虑,这是一个非武断的解决实质问题的途径。

  4、权利保障。如果各种权力的行使有着最基本的程序保障,比如有公开的标准、明确的手续、同等情况同等对待,那当事人自然用不着找关系了,因为依程序即可实现自己的合理愿望。程序法可以在事前和事中给予公民保障自己权利的预防性措施,如适时得到通知、公开听证、独立公正裁决、说明理由等,并为事后的权利救济作了准备。没有程序保障的权利,是不现实的。未经必要的程序而剥夺人的重要权利,应该讲是非法的。

  5、公平与效率关系。毫无疑问,司法效率也是我们追求的一项价值。将体现公平和效率的科学、合理、符合规律的程序法律化,使其做到有机统一,也是程序法制建设的一大使命。

  把效率与公平绝对地对立起来,我认为是不足取的。在这一方面我国一位学者提出了“程序的效率”的概念,并做了一种界定,14笔者认为这对理清在程序法问题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十分有益。“程序的效率”,绝对不能用经济效益或经济上的“效率”来把握,应该与设定程序的目的如公平价值等相联系,它首先应该指通过程序所做的决定是否公平合理、客观正确,效果是否良好,能不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如果缺乏可操作性属于阻碍目标实现的一个因素;再次才是成本是否经济的问题。这么一种效率观,给了程序的第一价值(公平)一个应有的地位。从法律价值的角度看,不公正、侵犯人权的程序,它的效率应该是负数或零。罗尔斯在谈到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性时指出:“这些优先性意味着对本身就是不正义的事情的欲望、亦即只有通过侵犯正义才能得到满足的欲望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满足这些需求是无价值的,社会体系不应鼓励它们”。“评判任何一种程序的基本标准是程序的正义性。”“任何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15以我国的现实情况为背景,探讨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在司法领域中“公平”问题和“效率”问题同时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同时成为实现世纪主题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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