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而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目的通过刑罚的制定、适用与,对犯罪人本身及其周围的一般人产生影响,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和最终消灭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刑贯彻执行较好,而与这二类财产附加刑则因种种原因一直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本文拟就造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及其对策作初步的探讨。
财产刑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
财产刑作为附加刑,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私人财产增多,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为此,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特别是罚金刑,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从以上不难看出,对于财产刑,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没收财产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致使判决书生效后,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另一方面,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对于罪犯何时释放,罪犯、假释不甚清楚,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罚金仍未执行。这样,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
2、在阶段没有及时调查确定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致使被告人或被告人亲属有充裕的时间转移、隐匿被告人财产,造成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刑难以执行。
3、侦查阶段没有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造成被告人财产流失,导致判决财产刑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
4、被告人犯罪时,确实没有个人财产,根本没有能力按期交纳罚金,致使罚金刑根本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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