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普遍存在的是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有的部门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不是积极地提供方便,而是想方设 法设置种种障碍,更有甚者借口“犯罪嫌疑人拒绝聘请”而排斥律师的介入,其根据是刑诉法规定应该由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被采取强制 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直接聘请律师的并不多见,较多的则是由他们的家属代为聘请然后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刑诉法都规定,审判阶段由被告人聘 请律师,但是实践中大多由他们的亲属代为聘请然后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辩护人都得以比较顺利地履行辩护职责。我们认为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该与 审判阶段被告人聘请律师一样,可以先由其亲属代为聘请,然后征得被告人同意,而不能借口不是犯罪嫌疑人聘请,而拒绝律师的介入。
为什么律师介入侦查阶段这么难?最主要的是立法没有解决好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问题,是 “先天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实践中再打折扣,那只能是“雪上加霜”了。任何一个国家在刑事程序上对公民人权的保障都不可能不受到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水平和法律价值观的制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备,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会越来越完善。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我们不可能对侦查阶段犯罪嫌 疑人的辩护权利的保障有过高的期望。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争取权利。
有一种舆论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会妨碍侦查工作,会对侦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这实在是一种糊涂认识,持这种观点的人不是对我国的律师制度、律师工作无知,就是对此存有偏见。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受过系统的专业学习,有较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同时他们又有严格的 执业纪律约束。事实证明,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忠于人民利益、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不畏权势、仗义执言、嫉恶如仇,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和职业道德。他们介入侦查阶段,从整体上讲对侦查工作是有益的。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可以从律师那里得到必要的帮助,对照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是否应该受到刑罚处罚,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从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他们也可以从律师那里获知正当、合法的程序,侦查人员合法的行为方式,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对侦查机关的执法活动还会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可以及时发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侮辱、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 格、侵吞其合法财产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不仅不会妨碍侦查活动.不会对侦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相反,有助于消除执法活动 中的消极因素和负面影响,会使侦查活动更健康、有序地进行,有利于维护执法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该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 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及有利于行使辩护权的解释,应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得到其自行选择的 律师的法律帮助,应该切实保障律师向侦查机关的了解权和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非案件情况和需要,侦查机关不应该派员在场,同时还 应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作出明确的规定,纠正在实践中存在的任意的扩大解释。随着诉讼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在立法上逐步扩大和完善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与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同样的辩护权,这是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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