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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为何难惩老赖?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欠账不还不仅使辛苦劳动的农民工拿不到血汗钱,也诱发了暴力讨债犯罪。西城法院对两年来的非法拘禁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每起案件都因暴力讨债而起。债权人维权成本高、司法救济难,对老赖的惩治力度不足,使得一些人放弃合法途径,铤而走险,由民事案件的原告沦落成刑事被告。与之形成对比的是,人人唾弃的老赖倒很少受到刑事追究,甚至成了受害人。法官建议应加强对老赖的刑事处罚力度,减少暴力讨债的过激行为。

  民工讨薪非法拘禁获刑

  外地来京农民工褚某等人帮马老板拉渣土,完工后因就劳务费问题与老板谈不拢,一直没拿到工钱。褚某等三人多次找马老板结账,可是对方却避而不见。找不到老板,血汗钱没着落,褚某等人把气撒到了帮马老板统计出车量的工人陈某身上。2008年5月,褚某等人将陈某带走拘禁。直到第二天凌晨,陈某才被警察解救,被剥夺人身自由达10余小时。褚某等人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了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另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陈某是个包工头,组织了一批农民工给老板邓某干活。为了向邓某索要欠款,陈某将邓某掳走,限制人身自由100余天,后被抓获。最终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非法拘禁都与暴力讨债有关

  近两年,西城法院共受理8起非法拘禁案件,均与暴力讨债有关。在这些暴力讨债的被告人中,不仅有文化程度较低的外来农民工;也有一些被告人文化程度较高,有的还是硕士毕业,为讨回债务伙同讨债公司人员共同作案。

  此外,被告人索要正当债务的理由一般能够得到同事、朋友的支持,一起参与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构成共同犯罪。

  “双高”困境引发“私力救济”

  法官分析说,债权人因暴力讨债犯罪重要的原因是,在讨债纠纷中,法律救济途径往往达不到让人满意的效果。被拖欠钱款的债权人,如果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要面临维权成本和维权风险“双高”的困境。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诉讼时效短、结案时间长、判决后难等问题往往让讨债人付出了时间、精力等更多的维权成本,却难以讨回应得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讨债人干脆放弃司法救济途径,选择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私力救济”。

  拒执罪为何难惩老赖?

  讨债人被逼得使用暴力方法受到了应有的制裁,可欠债的老赖却鲜有受到刑法追究。

  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比如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发现,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文书在1979年刑法的规定中就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此后刑法修改时又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单独作为一项罪名予以规定。

  但记者调查发现,近五年来,北京各级法院每年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刑的案件至多一两起,其中大多数案件还伴随有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暴力抗法行为。对“老赖”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明显不足。

  法官解释说,虽然隐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这些客观行为时有发生,但证据不易取得,主观故意也不好认定。而拒执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同时也要具备主观故意。拒不执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都不能以犯罪论处。

  在一些执行法官看来,对付老赖的最终目的就是让其如数交出欠款,履行判决文书。如果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很难认定为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如果能查到老赖有能力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比如存款、股票、房产、汽车等可执行财产,法院就可以通过划转、扣押、冻结、拍卖等形式。或者通过司法拘留方式迫使老赖履行判决。只要达到了执结案件的目的,即便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法院对老赖也就本着“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思想,基本上不会将其移交机关审查。

  加之拒执罪是公诉案件,而检察机关大多认为执行是法院的内部工作,司法机关工作之间的相互独立使得拒执罪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

  法官建议加强追究老赖刑责

  法官认为,司法机关应加强对“老赖”的刑事制裁力度。对赖账久拖不还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恶意赖账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惩处,这样既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也能减少债权人因讨债不成导致的过激行为,体现刑罚的公平性。

  此外,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案例等形式,选择特殊时期(如讨债高峰期)进行重点宣传。让老百姓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社会应建立老赖公示机制,类似于诚信系统。通过合适的方式公布老赖的信息,可供社会人士查询。本报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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