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王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三年四年的时候,审理小王案件的检察官不由感到惋惜。这个一脸稚气未脱的17岁孩子满脸都是泪水,家长在旁边已经木然。问小王还有什么要说的时候,他说他除了痛恨自己不懂法律外,最重要的就是觉得对不起那个女孩。
两情相悦 发生了性关系
那个女孩是小王的学妹。小王当时还是一个初三的学生,两人在一次学校组织的春游中互相认识,互有好感,之后便来往甚密。两个小年轻情窦初开,不久后就秘密地交换信物,学着电视剧里的样子,两个人成为了男女朋友。后来,小王去读了技校,还时不时地来初中看望女孩,虽然引起学生们的围观起哄,初中学校老师也大为烦恼,但女孩却很高兴,因为小王喜欢她,在乎她。
技校里,小王在一些不良学生的引导下,接触到了“很黄很暴力”的各种信息,也经常逃课,甚至长时间地旷课。2009年春季的一个周末,小王和女孩出去逛街,小王突然问女孩互相认识多久了,女孩很奇怪地问干嘛要问这个。小王低下头红着脸说:有一次,和学校里高年级的同学聊天,大家纷纷说起自己的女朋友,还互相交流“那个”时候的感受,小王低头一言不发,大家笑他和女朋友这么多年了都没有上过床,他觉得很郁闷。
女孩明白了小王的意思,于是点了头,两人找了个小旅店,第一次发生了关系,这一次,女孩还没满14周岁。
过了几天,女孩说家长都不在家,要出去很久,让小王过去住。小王在女孩家里住了十几天,两人又发生了几次关系。正在某个时候,女孩的父亲突然回家,开门进来,看见这种情景,不由大惊失色,马上把小王赶出去,并报了警,说小王强奸自己的女儿。而一旁的女孩早就不知所措地哭起来,眼看小王被警察带走。
后来女孩还对办案的检察官求情,说自己当时是自愿的,想以后嫁给小王,不想他去坐牢。但最终小王还是被判了强奸罪。
既然双方自愿 何来强奸之说?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借机普法,此案发生时,小王已17岁,已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女孩未满14岁,未满14岁的属于幼女。在法律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小王显然知道女孩的年龄,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幼女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但小王犯罪时未满18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来,奸淫幼女罪是重罪,法律上会给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处罚,但小王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故在量刑上作了减轻,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说,小王现在在缓刑期间,法律监督部门希望他能够好好表现。但遗憾的是,小王的罪行在他的档案里,也在他心里烙下了深深的印记。小王现在已经没书读了,小王如今需要重新走入社会,很难说社会不会用有色眼镜去审视他。“小王还小,心智尚不成熟,若是社会不接受他,他是不是又要走上犯罪的道路呢?小王的错,其实责任并不完全在小王本身,家长、学校和社会都难辞其咎,面对类似的事件,各方应该如何预防、如何正确地采取措施,这才是真正值得思考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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