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者实施的防卫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往往感觉比较难以把握,特别是防卫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亡的案件,因为人命关天,唯恐处理不当,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所以更是左右为难。这里实际上就存在一个防卫限度如何把握和认定的问题。如果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超过了“必要限度”,带来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防卫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办案实践,笔者认为从防卫限度的立法本意、法学理论、司法实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究,有利于办案人员对防卫限度的正确认识和适度把握。
一、立法演变过程
“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保持其自身的合法性质的数量界限。正当防卫在演变中,经历了一个从无限防卫权到有限防卫权的历史过程。在刑事立法上,西方中世纪以及我国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正当防卫都是无限制的。只要符合其可行性的前提条件,防卫人在防卫强度上不受限制,法律上没有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从19世纪下半叶起,在社会本位(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与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利的一种法律思想)的法律精神影响下,立法者认识到若对正当防卫的限度不加以控制,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时,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得不到法律的保障,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结果。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强度加以控制,追究防卫过当者的刑事责任。
二、法学界的理论观点
(一)域外理论观点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存在“目的说”和“法益说”。“目的说”认为,正当防卫是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目的的一种手段,是根据社会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目的说”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上放得比较宽;“法益说”认为正当防卫是在两种利益的冲突中,通过牺牲最低利益来挽救最高利益的行为。“法益说”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上则控制比较严。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我国刑法把正当防卫的强度控制在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必需的限度内,它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的“目的说”和“法益说”有原则区别。正当防卫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每个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立法上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的界限和尺度,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至于每个具体案件如何确定必要限度,则是司法实践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国内理论观点
关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理论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两大观点:一是基本适应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和不法侵害基本相适应。二是客观需要说。这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的客观需要。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足以有效地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强度。只有正当防卫的强度超过了应有的或必须的强度,才是防卫过当。这种观点又分三种说法:一是需要说,认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需要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必需说。认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三是必需相当说。认为防卫行为与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基本相当的限度是必要限度。这就是说,防卫强度不必与必需的强度相等,两者相当就可以了。
关于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实际上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而又互相区别的问题:一是何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二是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者的任务是要揭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社会政治和法律的内容,从而为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供基本原则;后者的任务是要揭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可以确定的指数,从而为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供具体标准。事实说明,正当防卫是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是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则和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的统一。因此,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可以采用客观需要和基本适应统一说,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则应在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和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等因素,综合全部案情,正确地解决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问题。
(三)必要限度的基本原则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这就回答了何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问题,它揭示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社会政治内容,为人们确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提供了基本原则:1、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来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出发点来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强度,到底是防卫人主观上所认为必须的强度还是正当防卫客观上所需要的强度?显然,必须坚持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不然在认定上就会出现偏差。3、以实事求是为出发点,设身处地地考察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四)、必要限度的具体标准
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不法侵害的强度。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必须考虑不法侵害的强度。2、不法侵害的缓急。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它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程度。3、不法侵害的权益。正当防卫的意义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不法侵害的权益,正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这是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的根本对立的性质。
三、防卫限度的适用问题
(一)如何看待防卫工具
正当防卫通常使用一定的防卫工具,防卫工具是否使用得当,在确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1、就地取材的防卫工具。防卫人在受到不法侵害人突然袭击的情况下,在防卫现场随手操起可以抗御不法侵害的工具,由于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防卫人一般没有选择适当工具的余地,往往是见到木棒就抓起木棒,碰到刀器就操起刀器。此类案件不能强求防卫人选择与不法侵害相当的防卫工具,不能认为防卫人使用了致命的防卫工具就一定是防卫过当,应该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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