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打黑”风风火火,一连判处多起有组织涉黑大案,恰当人们期待文强“老大”择日公审的当口,突然又冒出北京刑辩律师李庄涉嫌伪证“出事”的消息。真可谓一波未平,又起一波。
此番重庆公安和检察两家尤其配合默契,办案神速。据媒体报道,涉案人李庄12月12日被警方刑事拘留,13日即被检察机关批准,“提前介入”十分明显。正当全国十一个地区的二十名知名律师联名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公安部上书,建议公安部指定重庆市以外的警方实行集体性质的异地管辖,刑事法律学界的专家学者研究这一建议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法理、法律依据之时,媒体出来最新消息,称此案已与公安远远“脱钩”,他们已经完成任务,早已侦查终结,甚至连检察方面也完成了审查起诉工作。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20日正式向新闻媒体宣布,他们“近日已对涉黑团伙头目龚刚模的代理律师李庄,以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日报》12月21日)
这就是说,此案现已进入到审判阶段,接下来,李庄案就主要是法院安排庭审的事了。全国高度关切的李庄案,在不到十天里,重庆方面完成了从公安立案侦查、刑事拘留、提请逮捕,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正式立案、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查受理的过程,这在以往“从重从快”的年代里,可能不足为奇,甚至司空见惯,但在近年来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却实属罕见,这难免使人对个中缘由产生多种猜疑甚至浮想联翩。
从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当时的法律为了减少被告人的“讼累”和避免案件“久拖不决”,对各个诉讼阶段都设定有最长的限期,不允许超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但我们或许也应该明白,过于迅捷地压缩诉讼程序,也同样会对涉案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形成影响甚至带来侵害。比如,检察机关过早或者过于深入地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通常难以“超脱”地进行侦查监督,容易形成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弊端;侦查、审查起诉时间过短,会使被告人难以甚至根本不能获得充分的外在;当然,这样的做法,也会使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没有更为充裕的时间进行涉案调查或者依法取证。而所有这一切,形式上看来是不利于类似“李庄案”中的被告人或者他的辩护律师,事实上,也不利于控方充分、细致和客观地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
刑事司法是一项理性十足的诉讼活动,需要充足的时间、冷静的思索和细致的判断,来不得半点意气用事和情绪化操作。但从重庆“李庄案”的前期诉讼进程看,确实已经留给人们太多“热案热处理”的深刻印象,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我们真诚期盼举国注目的这一“热案”在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后,重庆的法官们能够独立、从容、理性地依法审理,真正做到“热案”“冷处理”,体现出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使案件的法律程序、事实证据和实体处理,都能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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