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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伪造证据者得逞
www.110.com 2010-07-13 09:52

  前不久,在上海金山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一名刑事案件人以轻伤为由,凭一份司法鉴定报告,要求法院追究加害者占某的刑事责任。面对诸多疑点,法官进行了仔细的查验,最终发现原告病历造假,由此避免了错案的发生。

  事情得从一年前说起。本案刑事被告人占某是一家工艺品公司的员工,当公司兴建厂房时,他担任了工地负责人,而工程的包工头是本案原告沈某。今年6月上旬的一天,沈某到镇上去办事,他准备将核算好的工程结算书让公司签字确认,以便领取工钱。当天占某也在镇上办事,两人相遇时,沈某拦下了占某乘坐的车子,拿出工程结算单让占某签字认可。占某认为上面有一些内容不合情理,遂拒绝签字。沈某不肯罢休,拉住车门不放。汽车起动后,沈某仍拉着车门,跟着汽车跑了近30米。之后,他俩在一间办公室商谈时又发生争吵,占某在被沈某打了一拳后报警。

  一直到7月17日,沈某才到当地派出所去处理此事,他对办案人员说“因为身体吃不消,所以今天才来。”他还要求进行伤残司法鉴定。沈某向警方提供了两份材料,一份是6月上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病历,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另一份是9月下旬某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为:两根肋骨骨折,左环指基底部骨折。据此,派出所同意了他的伤残鉴定要求。10月16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遭钝外力作用致左第5、8节肋骨骨折,左环指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伤害他人构成轻伤要承担刑事责任,沈某委托律师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占某刑事责任,并赔偿治疗费等共34000余元。

  被告上法庭后,大惑不解,被打的是自己,报警也是自己,怎么自己反成被告人了?然而,原告沈某说,伤情是由占某的车辆拖带造成的,因胸部被开启的车门撞上,导致肋骨等骨折。占某认为这是虚构事实,他说“沈某拉车门跟车走时,汽车车速很慢,他没有摔倒,是跟着走了20多米,怎么可能受伤?”他还责问沈某“如当时伤势这样严重,为何在三个月后才去医院验伤?”

  被告人的说法不无道理,法官感到,如对本案草率下判,有可能发生错案。在向有关权威机构、专家进行咨询后,法官发现自诉人出具的医院病历等材料有伪造和添加的嫌疑。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后,最终证实沈某在证据上做了手脚。在事实面前,沈某不得不承认了作假的行为,并在表示悔改后申请撤诉。法官当即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口头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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