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德州讯 11 月3 日,德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赔偿案件。被告人李某在歌厅帮工将客人打致重伤,被判处 3 年6 个月;歌厅业主赵某与被告人李某被判连带赔偿被害人损失4 万余元。目前,由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都没有上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李某经朋友介绍到赵某经营的歌厅帮忙,负责采购水果等杂务。今年1月3 日下午4 时左右,董某和其朋友郭某等人在该歌厅消费离开后,发现郭某的手机忘在歌厅,董某便回到该歌厅寻找。李某到董某等人吃饭唱歌的房间寻找,后称没有找到。歌厅业主赵某遂让李某再次去寻找,李某最终将郭某的手机找到,由赵某将手机交还给郭某。此时,董某因生气李某一开始没交出手机,与李某发生口角,并打了李某脸部一拳,随即二人在歌厅门外发生厮打。打斗中,李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董某左上肢、双下肢、胸部捅伤,致董某失血性休克,经法医鉴定系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案件被检察院到法院后,董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李某及歌厅业主赵某连带赔偿其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考虑。 被告人李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董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纠纷过程中,董某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李某,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应酌情减轻李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歌厅业主赵某疏于对员工的管理,致使员工打伤顾客,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德城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刘印江:在帮工过程中,帮工者致他人损伤或被他人伤害的现象,时常发生。作为被帮工人,如果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也要给予适当赔偿。所以人们在生活、工作中,如果请人帮工,一定要对帮工人承担起监管和保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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