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将正式启动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尤为引人注目。在此之前,轰动一时的许霆案已经引发了公众对于“同罪不同刑”问题的大范围讨论。
今年6月1日起,最高院正式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根据最高院的部署,各高级法院
首先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以在大量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量刑的标准和量刑程序,为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做好充分准备。
作为量刑规范化研究课题的研究机构,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日前接受本报专访,对量刑规范化的改革方向与具体程序设计进行解读。
■ 对话背景
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定罪事实与一部分量刑事实共同构成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可能也不应当将上述事实的调查活动分离。
现有程序引发量刑不公
新京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两个文件有何具体的出台背景,其设计的改革方向如何?
法研所: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对司法公正中的量刑公正问题也越来越关注,不仅要求量刑结果公正,而且要求量刑活动本身是公开、公正的。
基于此,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也提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
新京报:能否简要介绍量刑程序规范化改革后,与现行定罪量刑程序的区别?
法研所:应当说明的是,提出量刑规范化,是针对之前人们对量刑问题不够关注的状况而言。并不意味着此前的刑事审判活动不考虑量刑问题。
量刑规范化,目的在于强调量刑活动在法庭审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旨在解决此前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不重视量刑事实,尤其是酌定量刑情节的调查,不重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不重视量刑理由的说明以及由此引发的量刑不公问题。
新京报:应当怎样理解最高院计划推行的庭审新模式?
法研所:相对于以往的庭审模式而言,量刑规范化改革要求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并根据定罪与量刑活动之间的关系确定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活动的方式。具体有三种表现:第一,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法庭审理应当主要围绕有争议的事实(主要是量刑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主要是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
第二,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在法庭调查阶段,不仅应当注意调查法定的量刑情节,还应当注意调查酌定的量刑情节;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不仅应当听取控辩双方关于定罪的辩论,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或者意见。
第三,在裁判文书中,不仅应当说明定罪的理由,还应当说明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定罪量刑是相对分离
新京报:我们知道目前在全国各地的探索中,量刑程序的设置还存在几种模式,最高院方面倾向于统一怎样的设计?
法研所:关于量刑程序的设置,当前存在不同观点,《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中采纳的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而不是定罪与量刑程序绝对分离的“二分模式”。
新京报:为什么需要这样的“相对独立”?
法研所: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定罪与量刑程序应当适度分离,由于量刑活动中控辩审三方的诉讼目的和诉讼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定罪活动,量刑事实的内容构成、信息来源以及量刑事实的证明活动等,也与定罪事实及其证明活动有所不同。由此决定了适用于量刑程序的具体规则与定罪程序有所不同,进而决定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适度分离的必要性。
新京报:为什么我们没有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定罪与量刑彻底分离的“二分模式”?
法研所:我们认为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不能完全割离,由于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定罪事实与一部分量刑事实共同构成犯罪事实,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可能也不应当将上述事实的调查活动分离。
此外,程序的构建与运用必须与我国的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相协调,不能和英美法系作对比。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的分离只能是相对的,不应也不可能是绝对的。
为刑诉法修改提供实践支持
新京报:目前已公开的量刑纳入审理程序还主要是轻微犯罪的案件,在可能会判决重刑的案件中,量刑程序将会怎样设计?
法研所:从适用范围来看,《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既适用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按照审理的刑事案件;既适用于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也适用于按照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
新京报:量刑规范化改革最终还有待于《》的修改,目前这是否有所进展?最高院将提出怎样的修改意见?
法研所:当前由人民法院系统推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在我国现有刑事诉讼立法的框架下进行的,属于依法进行的改革。同时,当前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也将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实践支持。
如果通过试点发现,现有的立法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的话,最高院就能够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修改现有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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