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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教师受贿罪”早就在刑法中
www.110.com 2010-07-13 09:54

    以媒体刻意渲染的“医生、教师吃回扣以论处”为例,难道没有“两高”的这份《意见》,基层司法官员就不知道如何依法办理医生、教师受贿罪了?!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为应对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华社11月25日)


    据新闻报道,这份共11条的司法解释是“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对社会公众而言,由于《意见》在公布之前未出现在公共媒体上,因此公众对“两高”的相关“草案”并没有形成“意见”,换言之,该司法解释的民意基础仍有欠缺。


    《意见》称是“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事实上,不论是医生、教师等非国家工作人员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资格,还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被划入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在2006年的修正案(六)中已经得到明确。


    从“两高”所拥有的司法解释权限来看,《意见》也只能是对现行法律的“释法”,而不能超越法律去自创新法。引发舆论关注的“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并非从《意见》开始才作如此认定。这实则只是对现行法律的简单重复。与此相比,《意见》第2条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具体列举为“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更为强烈。只是这一条款也同样存在着与其他司法解释同样的痼疾,那就是“司法解释不解释”。作为司法解释的《意见》在内容上只有判断,而没有推理,没有论证,也没有说明。如果司法机关认定在适法上应作司法解释中的如此认定是不言自明的,那么出台这些“司法解释”又有何意义呢?如果司法解释所关注的内容本身就是富有争议的,“不解释的司法解释”在颁行之后也不可能很好地弥合争议,相反,倒常常引来一些不必要的猜度。


   我们或许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看《意见》的出台。在我们这个制定法国家,法官及检察官的司法行为,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意见》及众多司法解释的作用其实只是一份对法条的辅导资料而已。法官或检察官在办理商业贿赂案件时,仍然要依据《刑法》、《》等法律——而不是依据《意见》来做出。所以,对法条已有透彻理解的高水平的司法官,是无需这些“法条辅导手册”的。只有那些看了法条也不知所云,无法理解立法宗旨的低水平的司法官,才格外期待最高司法机关下发具体而细致的种种《意见》。


    为什么最高司法机关近年来频频下发司法解释,这其中既有社会发展迅速,法的解释也理应因时而变的因素,更有司法官大众化的现实背景。尽管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已推行6年,司法官的精英化和职业化已有了长足的进展,但就全国范围来看,长期以来的大众化倾向并未得到根本扭转,仍有不少低水平的司法官无法适应日益精密与繁复的司法体制。


     从司法精英化的趋势来看,因司法非精英化而催生出的种种“司法解释”也必将因为精英化的逐步实现,而日渐减少。对“两高”而言,也应更谨慎地运用司法解释权,防止基层司法官员形成“司法解释依赖症”。即便必须为之的“解释”,也应着重于“解释”本身而不是着眼于给出一个简单的认定。换言之,司法解释应着力于传授司法官以“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司法技艺,而不是培养司法官唯司法解释办案的依赖心理。


    以媒体刻意渲染的“医生、教师吃回扣以受贿罪论处”为例,难道没有“两高”的这份《意见》,基层司法官员就不知道如何依法办理医生、教师受贿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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