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样数额下,贪污犯罪人 比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点还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 罪刑相适应原则
贪官好比窃贼:起刑点可为500元
贪污受贿罪的涉案数额在腐败犯罪中极为重要,它是决定对该行为是采用刑罚方法还是非刑罚方法的分界线。现行《刑法》规定,贪污受贿罪的起刑数额为5000元,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也可定罪处罚。故一般认为,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为5000元。此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刑法》中具体体现在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平等原则要求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行刑标准,不能因被告人权高位重而做区别对待;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处置。我国《刑法》中的贪污受贿罪和盗窃罪都是财产型犯罪,不同的是前者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是普通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我国《刑法》以5000元为起刑点,而普通公民的盗窃罪则以500元为起刑点,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在刑法面前官民不平等的倾向。
罪刑相适应原则亦称罪刑均衡原则,要求罪当其罚,罚当其罪。分析罪重罪轻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犯综合体现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盗窃罪和贪贿罪来看,盗窃罪的行为人一般都是出于贫穷,在生活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为解决温饱问题不得已而实施犯罪的。而贪贿犯罪则是因为行为人对权力的亵渎与对金钱的贪得无厌而实施的。因此,在同样数额下,贪污受贿罪犯罪人比盗窃罪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更大,如果前者的起刑点还高于后者,显然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事立法的协调性,要求刑法规范体系在内容上和谐统一,逻辑上严密一致,相互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和冲突。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与盗窃罪都是侵犯财产权性质的犯罪,不同的是贪污受贿罪危害性更加严重。透明国际组织主席彼得·艾根(Peter Eigen)说:“贿赂犯罪将不同程度地危害到环境、人权、民主机构以及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还将危害社会的发展,使全球更加贫穷”。可见,从刑事立法的协调性理论上讲,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不能低于盗窃罪。
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不构成犯罪,就更加助长了腐败犯罪者的侥幸心理。行为人为规避犯罪,可以在5000元以下贪污受贿,这样导致积少成多,酿成严重的贪污受贿犯罪,使刑法难以起到较好的预防效果。这也是为什么贪官一旦案发,就会出现惊人赃款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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