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 李罡 日期:10-03-18
宣武法院昨日消息,该院对李刚利用7家银行的,恶意透支62540.62元一案作出了一审。36岁的李刚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3年。据悉,此案为2009年底两高出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北京首起因信用卡恶意透支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
宣武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现年36岁的李刚是北京人,无业,案发前曾因犯职务侵占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李刚采取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套取现金。
2007年3月至2009年7月间,李刚分别在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申办了7张信用卡。随后,李刚带着信用卡到位于宣武区的一家公司进行“套现”。据该店的老板梁女士讲,她开办了几家公司,但只有一家经营业务,其他都是空壳,主要是为了安装POS机,而后通过虚构交易来满足客户的“套现”需要。
李刚此后在此处大肆刷卡“套现”,其中在广东发展银行的透支数额为12950.6元。7张银行卡让李刚总计透支“套现”高达6万余元。
李刚的家人作证称,开始他们并不清楚李刚办信用卡的事,直到2009年7月初,家里经常接到许多银行打来的催还电话,他们才知道李刚办了信用卡,但多次联系李刚都联系不上,不知道李刚透支了那么多钱干什么用了,家里生活一直很紧,根本没有能力还这些钱。
法院审理认为,李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刚有期徒刑3年,并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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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过1万可判刑
2009年12月16日,两高出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开始正式实施。恶意透支超过1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如果透支额度达到了100万元以上,就要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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