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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钱抵刑”是否是刑事和解
www.110.com 2010-08-16 17:58

  “跑了五年法院,先后拿到了5份判决书,现在这样的日子终于结束了!”8月24日,车祸受害人张志国双手接过了肇事司机解超辉的18万元赔偿款。

  当天,在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一起肇事逃逸案的双方皆大欢喜,受害人张志国结束了长达5年的艰辛诉讼,肇事司机解超辉也提前结束了牢狱生活。

  肇事逃逸的解超辉只被判了有期徒刑8个月。解超辉之所以被轻判,完全得益于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今年开始实施的刑事司法尝试。

  按照这个理念,轻伤等和解或接受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一般不再追究加害人的,或者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认为,刑事和解概念的提出,是基于创造和谐社会的需要,是适应当前现实的。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仍以公诉为主,以自诉为辅,当事人无权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事和解,其对象应当是自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追究不是当事人两方的事,而应当是法律本身。
 
  刑事和解的首要条件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毕竟一件刑事案件所带来的社会恶性影响往往并不是聚焦于双方当事人,还有广大的社会第三方,所以实行刑事和解不能用“以钱抵刑”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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