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农民王达树在纠纷中拔刀捅死司机。他以为自己是“”,案发后还守在原地等警察。昨日,市一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以故意判处王达树14年,赔偿受害人家属20余万元。
据市一中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27日上午11时许,61岁的王达树在渝中区朝天门搭上一辆摩的,当时讲好到嘉陵江大桥收费4元。谁知,车刚开到渝中区千厮门朝千隧道附近,司机提出要收17元。王达树当即表示不能接受,并提出下车。司机把摩托车停在路边,两人站在人行道上大声争吵。
最后,王树达同意给付17元。因为只有一张百元大钞,他要司机先补83元。司机对此很不满,把皮带解下来抽打他。王树达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司机刺去。司机受伤后倒在地上,很快死亡。
目睹事件发生的路人立即打电话报警。王树达没有离开现场,他留在原地等警察到来,并给正在附近修路的工人讲述事情发生的经过。正当王树达四处表白自己是“正当防卫”时,警察把他带走。
庭审中,王树达反复表明是摩的司机先敲诈他,还动手打他,他是“迫不得已”才动的手。他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大不了也是防卫过当。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摩的司机对引发此案有重大过错,王树达虽有法定从轻情形,但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律师说法
何谓正当防卫
近代理论认为,正当防卫是将本来应由法律保护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紧急情况下,赋与公民奋起自卫的一项正当权利。我国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条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观方面特别强调正当防卫行为人的防卫意识;在客观方面特别强调行为人行使正当防卫行为时的时间与方法,以及对抗程度的适度性,恰当性。
修改后的刑法对防卫观念有所突破,允许“升级防卫”,但对防卫行为仍然作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制约性规定。该案中,王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而且造成了重大损害,所以不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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