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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劫得财物不等于抢劫未遂
www.110.com 2010-07-15 10:07

 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两种后果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春明

    案由:抢劫

    一审案号:?2001?通中刑二初宇第20号

    二审案号:(2002)苏刑二终字第040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春明,又名夏春平,男,1961年2月2日生,汉族,江苏省如皋市人,农民,住如皋市唐头镇朗窑村六组。1988年3月26日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1月1日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8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1年8月1日因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2001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夏春明携带尖刀外出伺机盗羊。当晚11时许夏春明来到如皋市吴窑镇黄桥村6组卢元芳家,欲盗卢家的羊。后因打不开羊窝门,夏遂采用掇门、刀拨门栓的方法进入卢家正屋,寻找羊窝门钥匙未果,便产生用液化气熏昏被害人后再行盗羊的念头。夏卸下卢家堂屋内液化气灶上的液化气罐并搬至室外,通过正屋南墙的“猫洞”向被害人卢元芳、黄芦刚所在的东卧室排放液化气,然后在离被害人家不远处等候。被害人卢元芳听到室内响动而惊醒,起床点燃打火机查看,引发液化气爆炸起火,致被害人卢元芳被严重烧伤,被害人黄芦刚被烧伤,卢家房屋被严重毁损。被告人夏春明见爆炸起火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卢元芳伤情属重伤,被害人黄芦刚伤情属轻伤。

    二、控辩意见及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春明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卢元芳、黄芦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夏春明赔偿损失。被告人夏春明及其认为,其行为虽触犯刑律,但并未劫得财物,不应认定入户抢劫。且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春明入户盗窃未逞后,即向被害人所住的房屋内排放液化气,欲使被害人丧失防范能力后再行劫财,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夏春明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刑,且在第二次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2年1月30日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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