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广告宣传费为回报来吸储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6)
www.110.com 2010-07-15 10:30
首先,从公司的成立情况来看,天年福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金为50万元。公司名义上是三个股东,实际只有被告人章朝霞是真正股东,其余二人并未出资,只是应被告人章朝霞要求,挂名而已,以达到注册成立公司的目的。且被告人章朝霞实际出资19万元人民币,虚报注册资本31万元。依照《公司法》第十九条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天年福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实际出资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违反了公司法,被告人章朝霞本应补足注册资本,而却置法律于不顾,使公司的法律地位始终处于瑕疵甚至非法状态之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章朝霞成立公司的主观目的。
第二,公司成立后就是按福建“益生源”模式吸收资金,以高额利润和产品回报公众,公司不断靠后吸收的资金支付回报给已到期的投资公众,这种亏损经营模式一直延续到无资金可支付的地步。故该行为的性质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司赠送的产品是通过购买获得的,本身并未实际生产任何产品。总之,公司的经营内容主要表现为融资,而不是生产、销售产品或从事物流服务。
第三,被告人章朝霞是公司的发起设立人、公司经营的唯一负责人,也是所吸收资金的唯一控制者。吸收资金活动由其策划、组织和实施,有关所吸收资金的收据、凭证等资料最终由其保管和处置,公司其他员工只是受其雇佣协助做事,所起作用较小。
综上,被告人章朝霞应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直接负责,由其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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