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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蒙买赃车仍犯收购赃物罪
www.110.com 2010-07-15 10:46

    案件回放

    2005年9月,同心县农民田某从同村村民张某处以8000元的价格买了辆白
色小货车。田某先付给张某3500元,2人商量等张某把车的相关手续拿齐后再结清余款。

    随后,张某以种种借口拖延办理手续。当年11月,经公安机关查明,张某(另案处理)卖给田某的车正是被害人绍某丢失的小货车。田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刑事拘留。经银川市兴庆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以低价购买的货车价值2万余元。田某对机关的指控提出不知是赃物,其辩护人也提出人不知是赃车,且赃物已追回,请求从轻处罚。

    今年3月,经法院审理认定,田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判处田某拘役5个月,并处5000元。

    律师观点

    按照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相关证据证明,田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来路不明的汽车,应视为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

    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崔建军提醒,在购车时,一定要注意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切不可贪图便宜,以防买购买“赃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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